你包过夜吗?
很多人看到包夜这个词的第一反应是网吧通宵包夜,毕竟这个事是很多人都干过的。
而今天小点要说的这个包夜,包的可不是网吧的电脑,而是一个大美女。
去年下半年有个新闻,讲的是就是有关包夜的事。
王某今年二十八岁,他在父母眼里是标准的大龄青年,本来拥有非常好的职业应该是并不发愁找女朋友的。这个恶习就是他喜欢PC,不仅如此,王某对于PC的事情全然不在乎,根本没有自己已经违法的觉悟。因为发了点小财,打算奖励自己一下,就找了美女陪自己度过一个销魂的周末。王某表示发生一次关系给几百价格太少了,自己愿意给2000元,条件是包夜,美女想到能拿这么多钱就答应了,两人达成了一个口头的包夜协定。可让这个美女没想到的是,王某有点太猛了,一晚上连续发生了三次关系,这位美女被折腾的不轻,心想从没觉得钱这么难赚过。在美女表示自己很累想要睡觉的情况下,王某依旧不依不饶想要发生第四次关系。他说既然说好了是包夜,那就是无限次的,我想要跟你发生第四次关系也是之前就约定好的。王某却心想,我钱也给了,当时也说好了包夜,现在可由不得你,然后就强行和美女发生了第四次关系。然而最终美女实在被王王某折磨得没法忍受,于是报警告王某QJ自己。他拿出了手机向警察展示自己与朱某的聊天记录,认为双方约定好一晚上不限次数发生关系,自己只是按照事前协商的约定行事。先说下王某和美女的包夜协议,首先这个包夜协议是无效的。《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某和美女约定以2000元价格包夜发生关系的行为,属于PC行为。PC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典型的违法行为,因此王某和美女包夜的行为因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而无效。同时,这种包夜行为又因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值得强调的是,王某和美女的包夜协议自始无效,双方均没有遵守协议的义务。在王某和朱某前三次行为中,朱某自愿和王某发生关系,但第4次和美女 发生的关系,明显是侵害了美女的自主决定权。《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案件也有律师进行讲解,可以说王某真的是想太好。
他以为自己钻了规则的空子,却忽略了一个大前提——他所做的这一切都是违法行为。色字头上一把刀,很多人贪恋美色已经到了无视法律的层次。
为了一时的欲望选择损害自己的名声和身体健康,事后想必也会后悔不己,让自己的父母也脸上无光。不论怎么样都要明白一个道理:卖yinPC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动,参与就是站在了法律的对立面。写在最后:各位朋友,因本号推送的文章过于敏感,经常面临一些不可控因素,为了防止失联,主编启用了一个有特色的备用号,点击下方名片即可订阅,深度、精彩内容在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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