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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五)


实行行为的考点

1、实行行为不仅是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是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的行为。至于某种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的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同时站在行为当时的立场,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2、 10 个常见的罪名的着手和既遂标准:

(1)盗窃罪着手:以平和的方式物色、接触他人财物;入户盗窃的,进入户内物色财物为着手,入户只是预备行为;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为着手。既遂标准:小件物品采取“控制说”,大件物品采取“失控说”。另外,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也是获得财物,而非入户本身。

(2)抢劫罪着手:为取财而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它行为。既遂标准:造成对方轻伤以上或者取得财物二者之一

(3)诈骗罪着手:开始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既遂标准:获得了财物。但请注意:虽获得财物,但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的,只能成立本罪的未遂。换言之,诈骗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其着手是提出索财请求,既遂标准是获得财物)也同样如此。

(4)绑架罪着手:开始实施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既遂标准:实际控制住被害人,不要求实施勒索行为。

(5)故意杀人罪着手:举枪、举刀等杀害行为。在通过投毒方式杀人的情况下,端毒才是着手,至于下毒,则只是预备行为.既遂标准:造成死亡结果

(6)拐卖妇女、儿童罪着手:开始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既遂标准:前述行为之一完成,即控制住了妇女、儿童,不以实际卖出或获利为必要。但在出卖亲生子女、捡拾儿童、收买后又出卖的场合,则以实际卖出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而且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

(7)诬告陷害罪着手:把捏造的犯罪事实告发给有关机关,至于捏造,则只是本罪的预备行为。既遂标准:告发行为完成,不以使他人真正受到刑事追究为必要。

(8)放火罪着手:开始点火。既遂标准:“独立燃烧说”。

(9)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手:开始实施破坏行为。既遂标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

(10)保险诈骗罪着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行为。至于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则只是本罪的预备行为。既遂标准:获得了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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