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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七)


因果关系的考点

1、因果关系理论所要探讨的是能否将某种危害结果归属于某种实行行为,换言之,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预备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外,合法行为也根本谈不上因果关系的问题,可参见 2010/2/3 之 B 项、2007/2/1 之 C 项。

2、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具有刑事责任,但有刑事责任的,肯定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因果关系只是认定犯罪的一个客观条件,即使因果关系成立,具体什么刑事责任也需另当别论。因为,刑事责任的认定需"主客观相统一"。这里的"主",就是行为人的罪过。

3、在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关键是看先前的犯罪行为与介入因素哪一个对结果的发生的作用力大。如果前者大,因果关系依然存在,否则被中断从而不再具有因果关系;

4、 假定的因果关系, 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 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在这种条件下,应当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6、重叠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独立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身份的考点

1、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2、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都是特殊身份,但首要分子则不是特殊身份;

3、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4、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这种情形称为不真正身份犯。请注意,“不真正身份犯”中的“身份”,是指量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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