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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十三)


犯罪主体的考点

1、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2)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不得作为一般累犯处理;(4)原则上免除前科报告义务;(5)原则上必须适用缓刑。

2、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1)原则上不得适用死刑;(2)原则上必须适用缓刑;(3)故意犯意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既不能从重处罚,也不能从轻处罚。此外,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其他几个总结:(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换言之,此类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之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如果当场实施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携带凶器抢夺,成立抢劫罪;(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如果是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飞车抢夺,如果具有“强拉硬拽、逼挤撞击、放任轻伤”三个条件之一的,成立抢劫罪;(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贩卖毒品罪负责,而对于危害性更大的走私毒品罪,无须承担责任,此时,绝不能引用“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原理,认为其需要对走私毒品罪负责;(6)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绑架中致人死亡的,结论是无罪。因为,其只须八种故意犯罪行为负责。


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考点

1、实行犯既遂,教唆犯、帮助犯一律既遂(前提是每个共犯人对结果的发生都具有物理原因力或者心理原因力)。

2、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一律未遂。

3、实行犯中止,教唆犯、帮助犯要么预备、要么未遂。

4、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即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之间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不能发生相互转化。

5、犯罪中止具有三性:时空性、主动性、有效性。

6、在犯罪过程中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

7、自动中止可重复侵害的行为的,成立犯罪中止

8、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

9、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犯罪未遂极其特殊,因为通过它的成立要件就可以把所有的形态串联起来:(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其与犯罪预备的根本区别;(2)犯罪未得逞,这是其与犯罪既遂的根本区别;(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其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10、其他的几个零星总结:(1)中止犯可以发生在犯罪的三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终了阶段; (2)预备犯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 (3)未遂犯只能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或实行终了阶段。可见,仅就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时空范围而言,预备犯最窄,未遂犯次之,中止犯最广。当然,这是由它们不同的成立条件和特征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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