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的考点
1、以教唆犯的故意实施教唆,但产生间接正犯的后果的,成立教唆犯。
2、以间接正犯的故意实施教唆,但产生教唆犯的后果的,依然成立教唆犯。
3、教唆犯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必须明确的教唆故意。而且,教唆的内容必须明确。但是,单纯地使个眼色、打个手势等行为,亦可成为教唆行为。
4、当利用者使被利用者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例如,甲谎称乙饲养的狗为疯狗,教唆乙杀害该狗,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犯。再如, A 强迫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5、甲命令精神病患者乙盗窃他人财物, 只有当乙现实地开始盗窃时,才能认定甲着手实行盗窃。可见,间接正犯的着手标准,应以被其利用者的着手为起点。同理,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造成了危险结果时为着手,而不是开始实施原因行为(如喝酒)时为着手。
6、被利用者虽然具有某罪的故意,但缺乏利用者所具有的故意时,对利用者应认定为间接正犯。例如,甲明知丙坐在自己家的某贵重物品后面,但乙对此不知情。于是甲教唆乙开枪毁坏贵重物品,结果乙开枪将丙打死。本案中,乙虽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但无杀人的故意,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7、只要故意帮助他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符合帮助犯的客观要件。在此前提下,倘若正犯具有故意,帮助者也具有帮助的故意,就成立帮助犯。倘若正犯没有犯罪的故意,帮助者客观上造成了间接正犯的效果,但只要帮助者没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就只能认定为帮助犯。
8、行为人成立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取决于利用他人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实行行为的定型性,或者说取决于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的实现是否具有支配力。利用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的定型时,成立间接正犯。被利用者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利用行为不具备构成要件的定型时,成立教唆犯。
9、由于间接正犯并不以自己的身体动作直接实现构成要件,故被利用者必须客观上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由于违法具有相对性,利用被害人行为的除外)。概言之,之所以肯定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是因为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共同正犯一样,支配了构成要件的实现。
10、间接正犯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共同犯罪的否定。例如,具有牟利目的的甲支配没有牟利目的的乙传播淫秽物品的,在此种情况下,甲和乙依然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只不过,甲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乙的罪名则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11、被利用者起初具有工具性质,但后来知道了真相,这种情况,依然成立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例如,医生甲意图杀死患者丙,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后来发现是毒药,但依然注射了该毒药并致丙死亡。本案中,甲的行为对丙的死亡具有物理的原因力,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
共犯人的考点
1、共同犯罪人按作用划分:主犯、从犯、胁从犯。
2、共同犯罪人按分工划分: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3、由于我国刑法分别对主犯、从犯、胁从犯规定了处罚原则,所以,对共同正犯采取“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否认区别对待与罪责自负原则。换言之,各共犯人只能在自己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4、主犯既可能是首要分子也可能不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具体来说,首要分子与主犯的联系与区别如下:(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均是主犯;(2)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3)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5、教唆犯的成立条件:(1)被教唆对象合格、特定且没有相关犯意;(2)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3)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6、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7、几个零星的总结:(1)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否则将被实行犯所吸收,但是,教唆犯不可能是帮助犯;(2)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3)教唆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增设了危险,引起了其他犯意,而帮助犯则是降低了犯意,至多是强化了已有的犯意。因此,教唆犯的危害性比帮助犯要大。
8、几个零星的总结:(1)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注意:是"集团"而非"集团成员";(2)对于从犯,虽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也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即实行罪责自负;(3)胁从犯只是刚加入共犯时是被胁迫而已,其日后可以变成从犯甚至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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