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的考点
1、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或者他人自杀的,应认定为抢夺罪加重处罚情节的“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抢夺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是否迅速逃离现场、行为是否趁人不备,并不是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须知,抢夺并不以“夺了就跑”为要件,盗窃也可能“盗了就跑”,而抢夺也完全可能”夺了不跑“。因此,抢夺罪与盗窃罪并未是A 与非A 的对立关系。可以说,抢夺行为都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但反之则未必。
5、几个常见的财产性犯罪数额的总结。另外,请注意:(1)侵占罪的数额较大,要求1 万元以上;(2)故意毁坏财物罪、贪污罪、受贿罪,都要求5000元以上;(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要求5000 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要求1 万元以上。进行合法活动的,要求1 万元以上,并且超过3 个月未还。
侵占罪的考点(上)
1、盗窃罪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而侵占罪是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
以及由谁占有。此外,从客观上来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2、一般来说,他人手提、肩背的财物,处于他人的直接支配下,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对此当无疑问。但是,如果手提、肩背只是表现为对他人占有的辅
助,则并没有占有该财物。例如,秘书或者助理与上司同行时帮助上司提着公文包的,该公文包依然由上司占有。再如,在从火车站内帮助乘客搬运行李至站外的过程中,行李依然由乘客占有。
3、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
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住在宾馆的行为人即使穿着宾馆提供的睡衣,该睡衣也由宾馆主人占有;商店里的衣服,即使顾客试穿在身上,也由店主或店员占有,而不是由顾客占有。
4、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
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已经锁门),都由他人占有。他人果园里的果实、农民地里的作物、他人鱼池中的水产品,即使没有围墙、栏杆,也属于他人占有。又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也由他人占有。大学生在校内食堂先用自己的钱包、手提电脑等占座位,然后购买饭菜时,该钱包、电脑依然由大学生占有。房主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但约定乙不得转移、使用衣柜里的财物的,应认为衣柜里的财物属于房主甲占有,而非乙占有。再如,大海发生沉船事故后,即使货主或者运输者离开原地,也应认为该船舶以及船中的货物由货主或者运输者占有。还如,因为地震或者其他自然灾害,他人的房屋倒塌,即使财物显露在外,没有人看管,也应认为该财物由他人占有。此外,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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