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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民法必须掌握的考点之十四


占有保护请求权
1.占有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
(1)占有被侵占(侵夺);(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占人及其继受人;(4)须自侵夺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概括继受人(继承、企业合并取得占有):对概括继受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无论继受人善意还是恶意;
特定继受人(买卖、出租等取得占有):对善意的特定继受人无占有返还请求权;对恶意继受人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无期限限制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权利人之关系
善意占有人

1.返还原物、孳息 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占有人,均须返还原物、孳息
2.使用利益【物权法第 242 条】:无需对使用物的损耗负责;
3.必要费用【物权法第 243 条】 :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返还
4.赔偿责任【物权法第 244 条】 :仅需返还现存利益(包括从第三人处
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不负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人
1.返还原物、孳息 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占有人,均须返还原物、孳息
2.使用利益【物权法第 242 条】 : 需要赔偿使用物的耗费;
3.必要费用【物权法第 243 条】 :无规定;
4.赔偿责任【物权法第 244 条】 :负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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