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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12题卷三

B项:《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丙作为乙的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未经乙同意,因而该债务承担没有生效,丙仍然是乙的债务人,而戊还没有成为乙的债务人,也就没有成为丁的次债务人,因而戊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B项正确。

A项:《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将债权转让给丁并通知了乙,此时该债权转让已经对乙方生效,A项错误。

C项:《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乙公司只是简单地提出请求,不能仅此认为乙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故抗辩理由不成立。C项错误。

D项:法律并无规定仲裁条款可以阻碍代位权的行使,故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作用限于乙丙之间,所以D项抗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多选题)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8题卷三

A项:《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乙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有害于债权人甲的债权,使其无法获得清偿,故甲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A项正确。

B、C项:《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本题中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故在乙去世前,甲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对自己清偿,但由于乙对丙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专属于乙自身,故甲对丁不能行使代位权。B项正确,C项错误。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据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丙负担,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项。


3、(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9题卷三

A、B项:《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题乙丙双方并没有设定质权的合意,也没有进行过应收账款的质押担保登记,而是由丙方出具了一份担保函,其内容是“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故其性质并非应收账款质权,而应该是丙公司用欠甲公司的10万元专修款来担保乙公司对甲公司的10万元债权,因而其性质是保证,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B项正确,A项错误。

C、D项:《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这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因此,C项正确。且,丙为保证人,而非并存债务承担人,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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