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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15题卷三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本题中,甲公司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2011年6月1日,故甲公司在此之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谈不上对债权人乙公司造成损害的问题。

C项: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赠与行为发生在2011年6月1日之后,且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可见甲公司的赠与损害到了乙的债权,因而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因此乙公司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故C选项正确。

AB项:甲丙之间的赠与以及甲丁之间的赠与是发生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因此,乙公司无权撤销。故AB选项错误。

D项:《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赠与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因此甲公司不能撤销。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2、(多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9题卷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在代位权的法律关系中,存在三项债,即原债、次债和代位之债。具体到本题中,该三项债体现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甲公司和丙公司的债的关系。如果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之诉,丙公司可以主张三项抗辩,即原债、次债和代位之债本身的抗辩。

A项:丙公司作为次债务人,有权主张债务人乙公司对债权人甲公司的抗辩权,即原债本身的抗辩权。故A选项正确。

B项:丙公司作为次债务人,有权主张对债务人乙公司的抗辩,即次债本身的抗辩。故B选项正确。

C项:丙公司作为次债务人,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即代位之债本身的抗辩。故C选项正确。

D项:《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可见,代位之诉中,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而非共同被告。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3、(多选题)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8题卷三

B项: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发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合同解除权、追认权、撤销权等属于形成权,但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单方催告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不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是依法律的规定产生,属于意思通知。所以B项正确。

C项: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还是一种混合权利,学理上有争议。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1题,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008年答案认为这一项正确,似乎认可将债权人撤销权定性为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粉笔司考题库也倾向于认定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所以C项正确。

D项:形成权的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所以D项正确。

A项:形成权不必一定以明示方式行使,如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等可以默示行使。例如,《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一条中“没有表示的”就是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所以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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