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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卷一背诵


该栏目内容出自考哥团队出品的2015年卷一背诵精华资料,每天选择1个科目的一个知识点进行推送。


【三国法】—各机构老师必背讲义汇编部分

国际公法

1、联合国大会: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对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约束力,其他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

2、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15个理事国,其中中、法、俄、英、美为常任理事国

3、安理会投票权的分配和行使:每一理事国一票;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

4、决议通过的条件:A、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B、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 “大国一致原则”(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

5、决议的性质:

A、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

B、表决国际法官人选适用程序性决议的表决程序;

C、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三国法】—历年真题提炼的知识点部分

1.  在外交关系建立并互设使馆之后,由于某种原因,一国也可以单方面暂时关闭使馆,甚至断绝与另一国的外交关系。如果两国关系恶化,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将已有的外交关系降级。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  条约当事国一方违约时,他方可以终止该约或暂停条约作为对对方不法行为的一种对抗。但必须满足必要和成比例原则一方并不严重的毁约并不导致另一方的毁约。

4.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仅是国际法院对某一问题发表的看法,并没有严格的庭审程序,对当事国只具有参考价值,而没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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