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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集中突破:

1、(多选题)王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隐匿罪证的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陈小二的父亲陈某,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陈某照此办理。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陈小二被无罪释放。后陈某给陈小二10万美元,让其逃往国外。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B陈某劝说李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C李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

D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64题卷二

B项: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题中,陈某通过贿买的方式指使证人李某作伪证,依照前述规定,陈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正犯而非教唆犯。故B选项说法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本题中,证人李某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为陈小二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的实行犯,而非辩护人妨害罪证罪的帮助犯。故C选项说法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构成脱逃罪。由此可知,脱逃罪针对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等对象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本题中,陈小二已被无罪释放,其并不属于依法被关押的前述主体。因此,由于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并不构成脱逃罪,故而,陈某亦不具有构成脱逃罪共犯的前提。故D选项说法错误。

A项:根据《刑法》第306条第1款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本题中,王某作为陈小二的辩护人,引诱证人李某违背事实作伪证,其行为该当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故A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2、根据材料,请回答下列各题。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人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

(不定项选择题)就被害人丙死亡这一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行为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丁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C甲丁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

D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97题卷二

共同犯罪以“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为基本的归责原则,但在坚持该原则的前提下,对各共犯人应当区别对待,即各共犯人只能在自己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于其他共犯人所实施的“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AB项:虽然甲、乙谎称以入室盗窃邀请丁为其望风,从而便于实行故意伤害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但对于丁而言,其主观上,仅有盗窃罪的犯意。因此,对于甲、乙在欺诈犯意所掩盖下的故意杀人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对于丁而言,均属于共犯的过限行为,丁无须承担责任。因此,对于乙的故意杀人行为和甲的故意伤害行为,丁均不成立共犯。故AB选项说法错误。

C项:由于甲、乙原本即无盗窃的犯意,因此,虽然甲、乙对丙予以拳打脚踢,致其受伤死亡,但并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更何况是未直接参与施暴的丁?因此,认为丁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是不正确的。故C选项说法错误。

D项:已如前述分析,相对于丁单纯的盗窃犯意而言,甲的故意伤害犯意、乙的故意杀人犯意,均属于共犯中的“过限行为”。对此,丁对丙的死亡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故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3、(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B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陆,后被海关查获

C丙发现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孙某:“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孙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后各自回家

D医生丁为杀害仇人王某,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李某发现后请丁改正,丁说:“那个家伙太坏了,让他死了算了。”李某没再吭声,按丁所开处方用药,导致王某死亡


2008年(延期)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5题卷二

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A项:赵某与甲共谋犯罪,甲虽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但其并没有退出共同犯罪,因此其仍与甲构成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

B项: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与钱某共谋走私回到内陆,乙是走私毒品罪的正犯,钱某是走私毒品罪的帮助犯。同样,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与乙共谋走私回内陆,钱某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正犯,乙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帮助犯。因此,乙与钱某是共同犯罪。故B项正确。

C项:丙和孙某有故意犯罪的犯意联络且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典型的共同犯罪。故C项正确。

D项:丁基于间接正犯的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欲借护士之手杀死王某。后被护士李某发现后,丁又教唆护士杀死王某,护士实施了杀人行为导致王某死亡。医生丁某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护士李某是故意杀人罪的正犯。医生丁和护士李某成立共同犯罪。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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