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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17题卷二

甲对乙实施暴力欲将其打残,并最终致乙重伤,该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既遂。

D选项,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甲先是将手机从乙的手中夺下,又在随后将其扔进水沟,其主观上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毁坏财物的行为,故构成本罪。故D选项正确。

A选项,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乙的手机是甲紧急之下夺过来的,并不是秘密窃取。且非法占有=排除占有意思 利用意思,本题中甲将手机扔进水沟,只有排除占有的意思而无利用的意思,故而不属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故A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在本案中,虽然甲从头至尾一直对乙实施暴力,但从全案看甲实施暴力的原因却并非为取得财物。且非法占有=排除占有意思 利用意思,本题中甲将手机扔进水沟,只有排除占有的意思而无利用的意思,故而不属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故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样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排除占有意思 利用意思,本题中甲将手机扔进水沟,只有排除占有的意思而无利用的意思,故而不属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抢夺罪。故C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2、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11题卷二

D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4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存在区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表现为在食堂、河流和水井等公共场所投放有毒有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使食品数额增加、成本降低、吸引顾客等牟利目的;此外,两罪的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由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构成,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可由单位构成。

本题中,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该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甲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将吃了毒药的麻雀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此行为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甲同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D选项正确。

A选项,出于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该行为不能危害到公共安全,若是危害到公共安全,则优先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进行定罪。因此本题中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A选项错误。

BC选项,甲取出一部分稻米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但是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要求盗窃的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甲取出的一部分稻米用作饵料,用来毒死麻雀,数量及价值不会很大,因此甲不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注意,本罪的危险行为不能归纳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或者被其包含。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此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因此甲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BC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3、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4题卷二

《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甲夺过丙的摩托车是迫不得已,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遭到乙“追杀”,情势危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求得生路,为避免自己生命所遭受的紧急危险,仓皇出逃,即使致使丙骨折,也是属于“不得已”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之后甲从疾驰的摩托车上跳下,致使摩托车被毁,同样是在乙的“继续追杀”情形下实施的,应当认定为“不得已”的情形,也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尽管丙被摔骨折,其摩托车也被毁,但较之因其得以保全的甲的生命具有更低的价值,甲的避险行为并没有超过限度,构成紧急避险。故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A选项,本案中,甲并没有直接对不法侵害人乙采取措施,因而不构成正当防卫,A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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