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一、当事人适格
(一)适格当事人
1.通常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例外: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包括(1)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2)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3)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4)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定机关和组织。
(二)当事人的确定
1.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诉讼担当:
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法人解散: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进行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3.职务行为侵权:以单位为被告
4.连带责任的侵权:被告取决于原告的选择
5.补充责任的侵权:以主责任人为被告,或者以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为共同被告:
(1)行为人在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侵权,未尽到安保义务之管理人或组织者的补充责任。
(2)行为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侵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管理职责之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3)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侵权,用工单位主责任,派遣单位负补充责任。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三)诉讼承担:
1.在诉讼进行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可以更换;
2.原则不更换,生效的文书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其他常考考点
1.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二、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共同(一个)----同一种类(多个)
2.主观要件:无-----法院、当事人的态度(都有否决权)
3.可分性:不可分------可分
4.内部关系:
(1)(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人的效力)经承认后发生---不发生效力;
(2)同意原则——独立原则。
5.审理判决合并审理:同一判决——同一类,可以分开审理分开判决
(二)必要共同诉讼情形
1.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监护人系共同被告;
2.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民事责任:挂与被挂是共同被告;
3.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帐户:借与被借是共同被告
4.继承遗产诉讼:部分继承人起诉,其他系共同原告;赡养纠纷:起诉部分子女,其他系共同被告。
5.个人合伙是共同被告,若有字号应注明。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1.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法院可缺席判决。
2.被追加的被告,若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可缺席判决或依法拘传。
三、第三人(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VS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参加依据:对原诉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对原诉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2.参加方式:起诉——申请或法院通知
3.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加入原告或被告
4.诉讼权利:①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②本诉撤销,第三人之诉另行进行
——①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②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但可以承认诉讼请求;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有权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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