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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必背考点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分工、专属)(刑诉法第 3、4 条)

1.侦查权: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2.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来统一行使。

3.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来统一行使审判。

【陷阱点拨】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关联考点】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监 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海关缉私部门:对海关辖区内走私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

检 察 机 关:对贪污贿赂等自侦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正当程序)(刑诉法第 3 条第 2 款)

1.内容: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违反后果:

(1)收集证据的程序违法   非法证据的排除。(不能绝对)

(2)一审程序违法  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死缓复核中程序违法   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死刑复核案件程序违法   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生效裁判程序违法  启动再审进行纠正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刑诉法第 5 条)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仍然需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3.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不是审判员或检察员个人独立)

法院独立和检察院独立的差异

相同点:

都对外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集体独立,不是单个法官和检察官独立)

不同点: 

法院内部也独立。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二审改判、再审监督、最高院指导性案例)

检察院内部不独立。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一体,集体独立。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 8 条)

1.立案中监督 

(1)公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要求公安 7 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公安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 15 日内立案。

2.批捕中监督

(1)批准逮捕时发现不符合逮捕条件——不予批捕。

(2)批准逮捕时发现该捕的人没报捕——应当建议公安提请批捕——也可以直接决定逮捕

3. 审查起诉中监督

(1)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2)发现遗漏同案犯——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也可以直接起诉。

4.审判中监督

(1)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庭后提出纠正意见。

(2)对一审裁判的监督——同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二审抗诉。

(3)对生效裁判的监督——上级检察院向同一级法院再审抗诉。

(4)死刑复核案件监督——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最高院应当将结果通报最高检。

5. 执行监督

(1)死刑执行——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监外执行——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1 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机关,该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3)减刑、假释——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有权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 20 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 1 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 当事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诉讼文书;

2. 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

3. 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定或者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等于“无罪推定”)(刑诉法 12 条)

1. 含义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 体现

(1)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

(2)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陷阱点拨】例外情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疑罪”从无处理: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无罪判决(第一审阶段)。

【陷阱点拨】哪些阶段没有体现疑罪从无?(二审、死刑核准中——发回重审)

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钻石考点)

(一)哪些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背诵)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陷阱点拨】不包括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包括证据不足的情形!

(二)出现以上六种情形,如何处理?

1. 立案阶段  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 侦查阶段  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 审查起诉阶段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 在审判阶段 

(1)“显著轻”——做出宣告无罪的判决;

(2)“过时效”“特赦”“告诉”“死掉”——做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陷阱点拨】审判中被告人死亡的处理:一般就是终止审理,除非现有证据证明其无罪,则宣告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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