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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必背考点


强制措施的种类

(二)取保候审(3/1)

1.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2.对象: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情形:《刑诉法》65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量刑不该捕)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危险不该捕)

(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危险不该捕)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超期不该捕)

(5)以及其他需变更逮捕措施的。

【陷阱点拨】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上述适用条件的(3)(4)除外)。《公安部规定》第78条

4.取保方式:不能并用

(1)保证人:

适用情形:①无力交纳保证金的;②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③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适用条件:①无牵连;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③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未受到限制;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人数可以责令其提出l—2名保证人。

义务责任:监督——报告——罚款(1千—2万)——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条】《六机关规定》14.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2)保证金

①收取数额: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起点额为1000元。(未成年人500以上)

②收取管理: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③考虑因素: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无当地经济水平)

④没收、退还:没收保证金、退还保证金的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5.遵守的义务

法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考点提示】:《六机关规定》第13条,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酌定: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6.违反义务的后果

违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涉罪: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7.程序规定

(1)启动

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辩护人

依职权:公、检、法主动决定

(2)期间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分别计算)

(3)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期,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

(三)监视居住(3/1)

1.主体与取保候审一样

2.适用情形

(1)替代逮捕

《新》72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替代取保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3.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区别取保】

【考点提示】法院、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家庭成员、辩护律师除外)【区别取保】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同取保】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同取保】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同取保】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区别取保】

4.违反后果

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5.监视居住的程序

(1)决定:公、检、法执行:公安机关(国安机关)

(2)监管方式

①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进行监督;

②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3)期限6个月,公检法机关各自都有六个月。

(4)申请解除嫌疑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辩护人

(5)监视的处所

①住处一般都在住处。

②指定居所

情形A无固定住处;B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陷阱点拨】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6)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刑诉法73条)

【陷阱点拨】《刑诉解释》126条,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7)折抵刑期

①指定居所监视的,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②指定居所监视的,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8)必要性审查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两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规则》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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