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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集中突破:

1、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10月14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受理

B.11月18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告知其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C.12月3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

D.12月10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29题卷二

CD项:根据《高检规则(试行)》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2月3日仍处于侦查阶段,应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所以C项错误。12月10处于审判阶段,应该由公诉部门负责,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被批准逮捕之后才可以提出,10月14日还处于拘留期呢,不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高检规则(试行)》第6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因此,检察院对于律师与11月18日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应当受理,不能告知其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多选题)在侦查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A侦查人员拒绝律师讯问时在场的要求

B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没有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C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提出复议前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

D侦查机关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和处所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69题卷二

B项:《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因此B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没有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以B项当选。

C项:《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C项提出复议前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以C项当选。

A项:《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有律师在场。所以侦查人员拒绝律师讯问时在场的要求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以A项不选。

D项:《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D项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和住所并不必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以D项不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3、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不定项选择题)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92题卷二

A项:省级一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所以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李某,A项正确。

D项:根据《高检规则(试行)》第20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李某贪污案属于职务犯罪案件,应该全程录音录像,所以D项正确。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李某可因身孕在身变更为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李某贪污公款500余万元,并不属于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那三类案件之一,所以不可以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B项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李某贪污案件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无需经侦查机关许可,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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