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
九、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重点)
1.积极范围 :
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认罪;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考点提示】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考点提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2.消极范围: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二)审理特点
1.审判组织:
(1)三年以下: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
(2)三年以上:必须合议庭
【考点提示】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三年以上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2.公诉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
3.辩护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考点提示】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4.程序简便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4)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考点提示】即使程序再简便,也不能省去最后陈述的环节。
5.审理期限短
(1)三年以下: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2)三年以上: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
1.法定事由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2.期间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陷阱点拨】民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连续计算。
3.程序要求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陷阱点拨】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区别民诉)
十、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判决
1.对象 专门用来解决实体问题,即定罪量刑问题。
2.类型 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3.主体 只能由法院作出。
4.方式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5.效力 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
6.数量 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
(二)裁定
1.对象 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
2.类型
程序性问题 终止(中止)审理 / 维持原判/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驳回起诉
实体性问题 减刑 / 假释/ 撤销缓刑 / 减免罚金
3.主体 只能由法院作出。
4.方式 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5.效力 未生效的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
6.数量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三)决定
1.对象 决定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
2.类型 是否回避;是否立案;有关强制措施;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撤销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起诉或不起诉;开庭审判;调取新证据;延期审理;抗诉;提起再审程序等
3.主体 公、检、法
4.方式 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5.效力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或抗诉,部分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如回避、拘留、罚款)
6.数量 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可以有若干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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