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依据(生效裁判)
二、执行的主体执行机关及执行种类
1.人民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及无罪、免除刑罚
2.监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3.公安机关——执行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4.社区矫正机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三、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一)死刑令的签发: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核准死刑的是最高院)
(二)执行死刑的机关: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考点提示】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院执行。
(三)执行死刑的程序
1.时间原一审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7日内交付执行。
2.场所场所可以是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
3.方法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枪决、注射或者是其他事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方法。
4.监督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5.会见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6.执行审判人员现场指挥执行死刑。在执行前需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院裁定。
四、缓刑的执行
(一)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二)执行程序
1.一审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2.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宣告缓刑时,应当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3.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4.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三)缓刑的考查与处理
1.情形一: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予以撤销;即使是下级法院也可以撤销上级法院宣告的缓刑,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即可。
2.情形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决定法院应当依法撤销缓刑的。
【考点提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3.情形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五、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由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代为执行。
(二)执行时间
1.罚金期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2.没收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三)执行顺序(先民后刑)
1.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附民赔偿责任的,应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四)执行方法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五)执行回转财产刑被撤销,已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赔偿。
(六)减免程序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七)执行中止
《刑诉解释》第443条,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执行标的物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三)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
(八)终结执行
《刑诉解释》第444条,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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