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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设定文件
创设权
规定权(执行细化权)
法律
所有处罚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处罚;上位法未设处罚,下位法依法定权限设定处罚;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但下位法(无层级限制)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种类、幅度)内作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部门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
地方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处罚为6个月)。
2、一事不再罚:(1)一个行为触犯多项法律,可分别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2)连续行为和继续行为受处罚则处断,如果有改正违法行为的机会不改正,而继续实施违法的视作新行为可再罚。
3、罚刑相抵: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受刑事处罚的,已经接受的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拘留可以折抵刑期(拘役和有期徒刑),罚款可以折抵罚金,但没收处罚不能折抵没收刑罚。
4、不予处罚:(1)不满14周岁(2)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辨认自己行为时(3)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
5、应从轻减轻:(1)14—18周岁(2)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3)受他人胁迫(治安处罚为减轻或不予处罚)(4)配合查处违法有立功表现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
条件
(1)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2)警告或罚款(公民50以下组织1000以下)
程序
(1)表明身份;(2)告知处罚的理由和依据;(3)听取陈述申辩;(4)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可1人)(5)当场宣告送达决定书
一般程序
程序
(1)调查检查不少于2人,若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7天(强制措施);(2)负责人决定(严重的处罚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3)当场宣告交付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按民诉程序送达(4)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复议诉讼等权利救济的途径。
听证程序
条件
(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
程序
告知→3日内申请→7日前通知→公开进行(涉密除外)→非案件调查人员主持(回避)→可以委托代理人→质证→听证笔录(没有规定必须按笔录作出处罚决定)
执行程序
职权分离
(1)行政机关决定(2)国库所有(处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返还处罚机关)(3)银行收缴(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款)
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为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2)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但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3)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在水上、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到站)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4)不开具省级财政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强制执行
(1)按日处罚款数额3%的执行罚(2)有自行强制权的机关可以直接强制(3)无自行强制权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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