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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必背考点
2017-01-06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利害关系人决定,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时,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死亡。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需要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且适用4年期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4.根据《婚姻法》第 32 条的规定,婚姻一方被宣告失踪,可以构成另一方诉请离婚,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5.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注意]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同的概念。民事行为是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6.申请死亡宣告撤销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相同,但不受顺序限制。
7.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效力:①婚姻关系:何时可以恢复,何时不可恢复,关键在于配偶是否再婚;②收养关系: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③财产关系;基于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或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以不予返还;④侵权关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8.非“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遗产的人,不负返还义务。应予返还的财产,为宣告死亡时,被宣告人的遗产。
9.【易混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对比
条件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失踪期
2年
①4年;
②2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③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公告期
3个月
①1年;
②3个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申请主体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先后顺序)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
宣告效力
①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
②指定财产代管人
①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遗产继承、配偶再婚)
②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可以中断时效
二者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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