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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典真题
原创 2017-01-10 司考者 司法考试每日推送

每日经典真题

真题集中突破

1、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4题卷三

B项:《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使乙公司追认,由于甲欺诈丙公司订立合同,所以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B正确。

AC项:无权代理引起的撤销权(以通知对方的方式),规定在《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此时丙公司享有两个撤销权。第一,在因甲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中,丙公司属于善意相对人,丙根据《合同法》第48条享有撤销权(当然,该撤销权只能在被代理人乙的追认生效之前行使;既可以在诉讼之外以通知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诉讼行使);第二,在因甲实施欺诈订立的合同中,受欺诈人丙根据《合同法》第54条享有撤销权(须注意:该撤销权只能以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而不能在诉讼之外以通知的方式撤销)。综上,若乙公司已经追认,则丙基于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即消灭,但丙作为受欺诈人而享有的撤销权仍可行使,但只能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所以AC错误。

D项:《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规则:“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乙公司的公章系甲伪造的,权利外观的形成与乙公司无牵连性,且题干中没有说明丙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仅系狭义的无权代理),丙无权主张乙、丙间买卖合同有效,乙、丙间的买卖合同系效力待定。若乙公司不追认,则依据《合同法》第48条“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即甲承担责任,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所以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不定项选择题)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86题卷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含义是: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欠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由等瑕疵),该买卖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构成《合同法》第51条的例外。

结合本题,乙公司作为承租人,将挖掘机出卖给丙公司与丁公司,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选项ABCD说法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3、(多选题)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

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2008年(延期)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8题卷三

A项:《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丙将本属于甲所有的机器,出租给不知情的丁使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自成立生效。因此,A选项正确。

BCD项:《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丙公司知情且低价购买,此时丙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公司对机器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丙公司和丁公司订立租赁合同,丁公司对甲来说仍然属于无权占有,此时甲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所以B项正确,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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