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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周光权15句经典语录

昨晚,由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加共同主办的“法学大家公益系列讲座”在教授加平台首播告捷,观看人次差点突破平台10万人的承载上限。

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题为“刑法理念与防止错案”的讲座,惊爆全场。可怜的加加君,被挟裹在四面八方小伙伴们喝彩欢呼的汪洋大海中,根本就没插上话。幸好,加加君今天还有讲话的机会,就先把周教授昨天讲座的15句经典语录来个大剧透。详细的讲义摘要,加加君会在此后陆续放出,敬请期待!

1.防止错案应程序法、实体法并重,缺少实体法的研究会导致程序的运作没有依托。

2.对中国刑法学来说,在近年体系性思考被特别强调的背景下,如何注重问题思考或者实现体系思考和问题思考的兼顾,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引自周光权:《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

 3.客观主义不等于客观归罪,不意味着有外部行为及其实害就可以成立犯罪,它只是强调犯罪认定时客观优先。

4.主观优先易使司法人员产生“有罪怀疑”心理,从而又进入程序法上的死胡同。

5.在构成要件中所讨论的行为必须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判断是否具有实行行为,不是简单地看外形上行为人做了什么或没做什么,而是看行为是否有现实地导致法益侵害发生的危险。

6.阶层性思考方式在我国自古就有,并非纯粹的舶来品。古代清官审案时所用的“该当何罪”,这其实就是要求对方承认自己所做的事情,以及行为的性质,这就是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探讨。

7.阶层犯罪论将违法(行为不好)和责任(行为人值得谴责)清晰分开的思考方式更符合事理,且也有实定法上的依据。

8.司法实践中用哪种犯罪论的术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坚持先客观后主观的方法论。

9.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是从刑法规范中推导出来的认识:只有当行为危害了被保护的行为客体,且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的危险被实现,由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才可能有客观归责的问题。

10.刑事审判并不意味着“民意审判”,但刑法适用与常识、民意之间要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11.在处理民刑交叉疑难问题时,应当注意刑法的谦抑性特征,如果某种行为在民法上都不是违法行为,那一定不会进入刑法考虑的视野。如果某种行为用民事手段就可以处理,那也根本就不用适用刑罚。

12.在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中,故意、过失虽然属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但这并不能动摇“违法是客观的”这一命题,因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只是判断客观的资料。

13.不能脱离司法实践学刑法,要正视实践中存在的刑法适用“乱象”,理论界与实务界虽然有相互不能理解的地方,但是都应当相互包容。

14.主观优先的思维会导致主观恶性、累犯、前科对量刑的影响过大。

15.在刑法适用方法上,应当重视体系思考、规范判断,同时尊重生活经验,考虑民众的规范感觉。

这是超温馨提示

自从偶们公众号开始兑换“法学大家公益系列讲座”课程以来,加加君就再没有睡过一个好觉。小伙伴们的各种留言,排山倒海一样袭来,让加加君都快找不到北了。

除了表达热情、激动、高兴、期待……之外,还有不少小伙伴问到了有关直播的一些问题。睡眠严重不足的加加君就不一一回复了,在此统一作答。

一、讲座有没有讲义

很遗憾。没有讲义,但是课后会适时推出讲座摘要及视频等。想要完整版的小伙伴,最好不要错过直播。

二、一堂课就需要兑换一次吗?

加加君怎敢如此折腾小伙伴们。当然是一次兑换,所有课程都能看。

三、兑换、打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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