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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11诊断类别与标准】ICD-11精神与行为障碍(草案)关于人格障碍诊断标准的进展


文章来源:中华精神科杂志, 2018,51(1) : 5-8

作者:郑毓䳥 张天宏  Jared Keeley 谢斌


人格障碍( personality disorder)是较为常见的一类精神障碍,调查显示其人群中的患病率高于 5%[1-2]。虽然目前临床常用的精神障碍分类系统 DSMICD中对人格障碍的定义均比较明确和一致[3-4],但历史上其具体分类却一直处在变动之中。因此无论在研究领域还是临床领域,这类障碍都是一大难题。以下就相关研究进展,结合 ICD-11精神与行为障碍(草案)(以下简称 ICD-11)中的变化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目前常用的人格障碍诊断分类存在的问题

目前常用的人格障碍诊断都是建立在描述与病因结合的分类方法之上,其分类类型较为接近,以ICD-10和DSM-5为例,其分型都有偏执型(paranoid)、分裂样(schizoid)、表演型(histrionic)、强迫型(obsessive-compulsive;ICD-10中英文名为anankastic)、边缘型(borderline)、依赖型(dependent)、回避型(avoidant;ICD-10为焦虑型, anxious)、反社会型(antisocial;ICD-10为社交紊乱型,dissocial);DSM-5未涉及ICD-10中的冲动型(impulsive),ICD-10未涉及DSM-5中的分裂型(schizotypal)、自恋型(narcissistic)[5]。目前国内外常用人格障碍分类系统见表1。


虽然人格障碍在人群中的总体患病率高于5%[1,2],但精神科患者使用ICD-10诊断人格障碍的比率远低于5%[6]。分析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1.现有分类条目不理想:在ICD和DSM诊断系统中,人格障碍的分类长期建立在专家共识之上,支持其作为独立类别的循证依据较少。另外,分类模型过分简化,未能将人格当作一个多维、连续的结构对待[7]。而且现有人格障碍亚型之间的定义存在重叠[8],在患者中亦存在过多人格障碍亚型的诊断重叠[9,10]。这些问题给诊断的效度带来了负面影响,也导致临床工作者大量采用'未特定的人格障碍'(personality disorder not otherwise specified)这样的模糊诊断[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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