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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刑诉笔记
《刑事诉讼法 》

本文由@不过司考何以平天下 整理,因属于个人笔记,知识点排列非常凌乱,但是每个点相对清晰,您完全可以忽略!??  
纯属发个有点意义的博文试试手,有兴趣就瞅一眼。





出现年龄问题,一定会影响答案的选择!!务必反复提醒!!

侦查机关的侦查与法院专门管辖不一样:
军队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全都归自己侦查,不区分军人非军人;但是军事法院的专门管辖,针对的是军人违反军人职责的情形,区分军人非军人。

针对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情形,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与基层法院提请中院审查的情形不一样:
检察院公诉的,哪怕经审查不符合判死无的情形,也要审下去;法院提请的,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判死无情形的,可以不同意移送。

判断法院管辖时:
先判断是否属于我国领域内的犯罪:
最普通的领域内犯罪(犯罪地为主,被告住所地为辅)
在我国航空器、船舶上犯罪(最先停靠、降落地)
国际列车上犯罪(最先停靠车站地 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
外国人侵害中国人的:(外国人入境地 入境后居住地 中国人离境前居住地)
中国人侵害中国人的:(入境地 离境前居住地 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
注意!
强制医疗案件的管辖法院:犯罪地为主、被告人住所地为辅(基层法院)
违法所得没收的管辖法院:犯罪地或被告人住所地,不区分主辅!(中级法院)
【犯罪地为主、被告住所地为辅的意思不等于两个地方都能申,而是原则能用犯罪地申就用犯罪地申,有别的原因情况的才由被告住所地,不能上来就无条件地找被告住所地!】

刑诉中,审判长无权决定人员的回避(不同于民诉:审判长决定除了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回避),只有法院院长、检察长、侦查机关负责人、审委会、检委会可以决定相关人员的回避。

没有针对“作出回避决定”的复议,只有针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的复议
而且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没有复议的权利)!而且只有提出申请被驳回的人(法、辩、诉)可以申请复议


近亲属:    “两委六申”
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有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诉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程序
申请对强制医疗决定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申请法律援助

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管拘独刑,有期不危,人道主义,超期羁押。
禁止取保的情形: “擂”主自残太暴力,人道超期有特权。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除非通知不到)
拘留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除非通知不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可能有碍侦查的)
逮捕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除非通知不到)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在住所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原则上,监视居住的适用,只要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住所就不用指定住所,有住所还指定住所的是例外,而且犯3罪的不是“应当”指定,是“可以”。)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中有碍侦查的情形其实来源自律师在侦查期间行使会见权的规定: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若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可见,在此条规定中已经明确了监视居住已有的有碍侦查的几个罪名。所以律师在侦查期间形式会见权与有住所还可能需要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情形一致!)但很奇葩的一点是,此种有碍侦查的情形竟然不放入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的例外规定中!可能程度不够吧。只有拘留才有特别规定,而且规定的还有些不一致。

拘留 的适用对象:预指发企毁名流(其中 企毁 需要检察院决定)
逮捕 的适用对象:一般逮捕、径行逮捕、转化逮捕
通缉 的适用对象:应当逮捕但是在逃的

对于?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由检察院决定拘留,其余的都是由公安机关决定。

拘留应当在24小时内送往看守所(原则上是立即)
逮捕应当 立即送往看守所

拘留、逮捕后的讯问与通知: 谁决定,谁讯问,谁通知。

辩护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但这并不是举证责任。

除了精神病的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精神病鉴定不属于保外就医(只有保外就医才有省政府制定医疗机构的情形),其他鉴定都要计入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于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若行为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但是审判时已满18周岁,应当公开审理,但若应判5年以下刑罚的,应当封存犯罪记录,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宣判应当公开,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公开

与民诉不同,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上级法院不能将自己审理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只能提请上级,交给上级审理;但民诉中可以给下级法院审理,但交给下级审理的只是适用于三类案件,并且需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所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况,都是程序倒流,退回到了前一个机关部门,然后重新回到后一个部门;所以对于检察院对于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没有退回到上一个部门,也就没有程序倒流之说,故不能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另外,程序倒流补充侦查的情形,只能倒流最多2次,自己补充侦查的没有倒流,也就没有次数限制。

二审中,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
二审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裁判!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做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注意可以强制被害人的近亲属出庭作证。

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除了有新证据补充侦查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重审。对于发回重审后又作出的裁判,不得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发挥重审,应当依法裁判(此种情况只能发回一次),但是可以因违反法定程序的原因再发回重审,没有次数限制。(与民诉中区分,民诉中不管什么原因都只能发回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因为毕竟是最高院,作出的判决直接生效,所以能发回重审就发回重审,但对于一人犯数罪或者多人犯罪的可以核准应当死刑立即执行的人和犯罪,作为赠品,对那些不应当判死刑的犯罪与被告人一并改判了。所以原则上很少很少有改判的情形。
高级法院则不受限制了,自由选择的空间很大,适用法律轻微瑕疵的应当改判,事实不清或者有新证据等情况,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自己改判,十分自由!但是对于法定程序有错误的不可以原谅,必须发回重审。故高院改判的还是比较多的。复核死缓同样适用不加刑的原则。

核准死刑与不予核准死刑原则上都用裁定;但是对一人犯数罪、多人犯罪的,对其中个别犯罪与被告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对剩余应当判死刑的,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只有在此情形下的核准用的是判决!)

适用和解的公诉案件:造成特定人员损害的3年以下的民间纠纷、7年以下的过失犯罪

不适用和解的公诉案件:
非民间纠纷,或者应判3年以上的民间纠纷
渎职罪以及应判7年以上的过失犯罪
造成不特定人受伤害的(因为不满足获得被害人原谅这一条件)
5年以内曾故意犯罪的(不要求曾经受追究,只要犯过就不能和解)

检察院审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审查期限都是30天,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天。 但是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其移送启动程序。(但我们所说的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是不能包括公安机关的,可怜!) 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法院都是要在7日内审查完毕。

刑事中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求有固定住所和收入(若未履行好保证人义务的,处1000-2万元罚款);而行政拘留中(暂缓执行)的保证人不要求有固定的收入,只要求有固定的户口住所即可(未尽保证人义务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刑诉中的简易程序分为:
    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庭在20日内审结;
    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合议庭20日内审结,但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在45日内审结。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在3个月内审结。

检察院不起诉情形: 三加一(法定、酌定、证据不足 附条件)
被害人不服时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类似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被告人只有对酌定不起诉可以向原检察院申诉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得自诉。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起复核。

正当程序模式: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在于以公平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公、检、法(按阶段确定主体)
拘留:公、检 (预指发企毁名流 其中 企毁可由检察院决定,当然公安也可以决定)
逮捕:检、法 (按阶段,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侦查时由检察院批准)
执行主体都是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

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只有这两个不得!可以上诉!)

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违法查扣冻、超期羁押、不退保证金):
先向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才能再向同级的检察院申诉(原机关是检察院的,对申诉控告结果不服的,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勘验、检查: 勘查证 见证人 (必须有)
搜查:搜查证 见证人或被搜查人,但执行逮捕与拘留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用搜查证
查封扣押:不需要扣押证,但扣押的需要见证人。

见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留置送达  (鉴定在必要时,也要见证人)

对被告人的供述,若在法定场所以外所讯问的供述(紧急情况可在现场讯问),强制排除
对证人的证言,若在法定场所以外取得的,可补正,不能补正的才排出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原告按撤诉处理的都是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只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需要经传唤两次,一次就可以按撤诉处理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没上诉没抗诉的,期满后3日内书面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案件,没上诉没抗诉的,期满后10日内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再审抗诉的,公诉人不来,可以按撤回抗诉处理
再审申诉的,申诉人不来,应当按撤回申诉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用裁定,强制医疗程序用决定。

一审自诉案件:2 1 3 x(被羁押的);6个月(未被羁押的)
一审公诉案件:2 1 3 x  
二审审理期间: 2 2 x  
(注意批准延长2个月与3个月的主体不一样:3个月是上一级法院批准,2个月是省高院批准)
再审审理期限:3个月,至多6个月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先要求说明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立案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或者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其立案!

 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
刑诉中由所在单位不克扣的方式变相给予补偿;交通住宅就餐费用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民诉中都由败诉方承担!

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作出的 不批捕、不起诉、撤销自己的立案 不服的,先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5日),后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5日)

扣划不等于冻结!刑事强制措施只有冻结存款,没有扣划存款(基金份额、股票、债券等); ?查封不需要见证人,但扣押需要见证人!

需要见证人到场的:
勘验、检查
扣押
留置送达
(必要的时候,辨认 也可以有见证人到场)



审判阶段,检察院补充侦查的(也只能由他自己补充侦查),侦查期满,经法院通知,检查院不移送,并且不说明理由的,法院可以决定按撤诉处理!!一共六个考点!务必注意

延期审理的不一定都不计入审限,分情况(补充侦查、变更追加起诉的才重新计算)

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
庭前会议中,一般不告知被告人参加,所以被告人不能自己主要要求参加庭前会议!

审判阶段,法院认为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检察院补充调查,检察院两个月内未移送书面材料的,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作出裁判。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仅限于证据材料,其他的比如遗漏同案犯遗漏罪行的,都是应当要求补充移送)
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应当提请而未提请逮捕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若仍不提请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移送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对没收违法所得意见的审查处理,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期满后经法院通知检察院未移送材料,并且不说明理由,法院可以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出庭,并且不说明理由,法院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一审法院与当事人。

再审应当开庭审理的:? 一审全面审? 二审事实审? 抗诉加重审。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强制医疗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以有人民陪审员)

附条件不起诉一经作出即生效,不是宣告生效(先做出,后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代宣布决定,并告知各种规定)

和解协议:
只有检察院不可以主动促成达成和解协议,但可以建议(法院 对于符合条件的,是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和解)
公检法都可以主持制作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只有名,木有章)
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的,由当事人、审判人员签字,但不盖章(法院只能签名)
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名章都不能出现在和解协议上(检察院名都不能签)

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都是应当)
没收违法所得与强制医疗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先可以后应当)

检察院如果认为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其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违法所得的没收,用裁定;强制医疗的,用决定(包括同意与驳回)

二审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期满之日原裁判生效;
二审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的,应当审查(死立执的应当不予准许) 准许的,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前保全,应当在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提起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民事诉讼中的诉前保全是30日内提出,诉后保全是5日内提出)

刑诉 再审 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用决定;民诉 再审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用裁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用裁定!

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并没有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只要求了最高法应当讲复核结果通知最高检。

检察院公诉人的公诉词是法庭辩论环节才说的。 起诉词 才是开庭时先发表的!

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后的批准机关:
监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 看守所,设区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

减刑、假释的监督:20天 一个月
暂予监外执行得到监督:一个月 立即 

监外执行的决定由谁作出,谁来决定收监。 而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决定,只能由法院裁定(注意法院决定的,决定收监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由监狱与公安机关决定的,由监狱与看守所向当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意见书,法院裁定)

减刑假释的程序:无期徒刑 高院(省级监狱报) 有期徒刑 中院(市级监狱报)
减刑假释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重大立功、关注较高、不符规定、被投诉的、被异议的


涉及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只有当制作出“社会调查报告”了,才应当随案移送法院,法院应当接受(只有着一个程序双方存在应当) 其他全部“可以”

对未成年人的 心理疏导、心里评测:
心理疏导 存在不同:法院可以对被告人心理疏导/  检察院既可以对被告人,也可以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
心理评测 相同:前提是得到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心理评测的对象仅仅针对被告人 

犯罪记录封存的(犯罪不满十八,判5年以下的),若发现有漏嘴与新罪,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封存!只有加起来 数罪并罚之后5年以上的,才应当解除封存!

附条件不起诉: 若公安机关与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检察院 可以 举行 不公开听证会。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解协议达成的,原则上应当立即履行,至迟至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 有分期履行的可能!!(确无财产 对方同意 提供担保,缺一不可!注意担保!)
在审判阶段,和解协议达成的,必须及时履行!木有例外!

对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的审查,要看是谁提出的(未规定检察院可以提出解除的申请)
若是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的解除意见,应当审查其诊断评估报告,没有附有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此时只审查医疗评估报告,表示尊重不能自己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若是当事人亲近属申请解除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该医疗评估报告,必要时,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当事人进行鉴定。

法院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各方(包括检察院)。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程序中检察院的监督与减刑假释一致,都是   20天 一个月。

限制被告,暂缓证人(出境问题上)

取保候审12个月, 监视居住6个月

径行逮捕(任意条件,即应当逮捕
【大前提:必须可能判徒刑以上,不然绝不可能应当!】
第一次犯罪,但可能判10年以上或者身份不明
第二次犯罪,但之前是故意犯罪的

一般文书的传递(在途期间时不计算在内的);但是提请审查批捕的期间,包括在途期间!(因为犯罪嫌疑人被限制着人身自由呢!)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再看看,觉得比较重要呢 而且相对考查的少

辨认数量限制: 公安  人照物七十五; 检察院  五五五

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认为不属于自己管的,原则上都是“应当”直接移送给认为能管的检察院,例外是认为应属于下级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交下级检察院!

检察院抗诉的二审,并非全部都应当开庭审理。因为若原判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优先适用这一条,可以不开庭审理。





另外总结
民诉与刑诉的不同:
1.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诉按最初立案时计算审限;刑诉按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审限
2. 期间的补救:民诉在障碍消除后10日申请继续,刑诉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继续
3. 民诉提出反诉的期间最晚法庭辩论终结前,二审可以提; 刑诉中一审提出反诉的(注意不能提出反诉的类型),最晚一审判决宣告前!并且二审不可以提反诉,提的直接告知另行起诉(附带民事性质属民诉,二审可提反诉)
4. 在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的处理按与民诉相同处理吧(若按郭翔老师讲的,民诉二审上诉若撤回了直接就对该人生效了!你自己看着办吧??)
5. 裁定/决定再审后,对原判执行处理问题:民诉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刑诉只针对可能判了之后不再执行的,可以决定中止执行。(民诉 应当裁定,刑诉可以决定)
6. 二审,民诉告啥审啥,刑诉全面审。   再审,民诉告啥审啥;刑诉原则上告啥审啥,全面审是例外。
7. 民诉鉴定期间一律不计入审限;刑诉中,只有对精神鉴定期间不计入,其他一律计入审限!
8. 民诉中公司合并分立的,由权利义务继承人作为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按新的);刑诉中按照原有的不按新的!(这个地方坑死我了!)
9. 刑诉中,专家辅助人只针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民诉中,专家辅助人针对鉴定意见与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
10. 民诉上诉必须书面上诉状;刑事上诉可口头可书面。

比较的总结并不全面,您觉得有的以混淆的点 欢迎补充。 大家一起冲刺过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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