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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能带头违法
最高法不能带头违法
贾泽生律师06.14 19:31阅读4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

       广西律师与法官的撕裤门暂告一段落,青秀区法院虽承认烂用强制手段不对,但并不认为禁止拍照、录音有错。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 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最近,详细查阅了有关法律及立法与司法解释,基本可以确定,该《意见》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无权禁止他人在除审判法庭之外的其它场所拍照、录音、录像。

       先看看有关的法律,立法、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05121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首次明确地提出要对司法解释进行违宪、违法审查的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最高院200741日出台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决定四种。”

         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  
 
司法解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司法解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解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以上法律及立法、司法解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该《意见》并未针对具体法律条文,不符合《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有关制定司法解释之实体的规定。

        二、该《意见》未在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违反《立法法》一百零四条、《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第一、第二条之规定,剥夺了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该司法解释审查建议的权力,程序违法。

        三、该《意见》不符合最高院自己出台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决定四种”中的任意一种。因此,该《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范畴

        四、违反《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意见》未在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其送达对象为:“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未向公众进行公告,当然也就谈不上生效。

       结论:该《意见》仅为最高院的内部文件,从实体到程序均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不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对公民和社会团体等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约束力。

       另据有关消息,近日,最高院已指令各下级法院,将禁止在立案庭等场所拍照、录音、录像的告示牌置于明显位置,后面加印最高院的《意见》。我以为,此乃错上加错,一错再错。最高院应是守法的典范,而不应是违法的始作俑者。

201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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