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18 10:26:07
【发文字号】 [1998]法行字第 1 号 【发布日期】 1998.05.17
【实施日期】 1998.05.17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劳动监察指令书>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意见,即: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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