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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人事局:

  (63)省人福字第10号报告收悉。经与劳动部工资局、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联系,关于工作人员曾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充任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条所列职务以前的工作时间,可否计算为一般工龄的问题,可按如下意见办理:一般的在从事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职务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曾经担任敌伪和国民党军队中的军官、宪兵、警官以及反动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其担任上述职务以前的工作时间则不计算一般工龄。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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