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可以设立抵押
根据《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用采矿
权证进行抵押必须持
采矿证到发证单位做抵押登记手续。
依照《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抵押备案申请书;
2、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 采矿权人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
投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
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 采矿权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原件);矿山企业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无违法开采行为证明材料;
5、 有效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
6、 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办理程序是
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窗口受理—矿产开发科审核—局领导审定或签发—出具审批结果—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窗口领取。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收费。
7、采矿权设立抵押时,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采矿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采矿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登记机关。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所设立的采矿权抵押无效。
8、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
抵押权,并从处置的采矿权
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采矿权人应符合法定的
资质条件,
当事人应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被吊销
许可证时,同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9、凡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在设置抵押前应依法补交
采矿权价款,否则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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