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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局4月20日上午营改增在线访谈 回答纳税人关注的26个实务问题

 

2016-04-20 来源:上海税务局官网

4月20日上午,市税务局开展“倾听诉求、答疑解惑: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局长访谈,胡兰芳副局长、蒋旭涛总经济师、李俊珅总会计师出席。这是税务部门首次由3位局领导共同出席1个访谈,就各自分管工作与网友展开交流,足以说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关于“营改增”建议诉求的高度重视。

胡兰芳副局长介绍,3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系列文件,上海市税务局第一时间完成了相关文件的逐条解读,形成了试点政策解读、四大行业单篇解读近十万字的解读稿,并印制了60万册分发给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宣传方面形成了营改增宣传地铁专列、12366营改增接听专线、办税服务厅营改增专窗、税务网站、微博、微信营改增专栏、政策宣讲座谈专场等“五专”特色,不断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和知晓度,全力以赴确保上海营改增顺利推进。

在线访谈问答实录如下:

问题一:我有一套房子,前几天已和买家谈好,准备签合同了。听总理说5月1号开始,卖房子变成征增值税了,税负还有所减轻。我想知道,是现在签合同找税务局办交税手续,还是5月1号以后去?

答:按照国家规定,从5月1日开始,对个人销售住房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对卖房收入实行价税分离处理,纳税人税负将有所下降。您在卖房过程中,首先,每个工作日都可到税务局办理手续,其次,如可以选择时间,可以在5月1日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缴纳事宜。税务机关自2016年5月1日受理的住房销售业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问题二:那我向继续问一下,税负到底能降到什么程度?房市现在走向不明,我想知道是不是划得来。

答: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您卖房取得的房款收入需要换算为不含税价,这样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将会小于营业税税额,降幅大概为4.76%。比如您卖房取得了420万收入,属于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420×5%=21万元。

按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420÷(1+5%)×5%=20万元。

在售价相同的前提下,按营改增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比按营业税计算减少了1万元。

问题三:我公司在外省市有分公司,主营业务就是持有房产并出租,由于总分公司的形式,所有房产的产权都是总公司名称,预计总公司、分公司营改增后都将变成一般纳税人,根据规定应自行开具发票。那么,我想了解的是,分公司所在地的房产是总公司在当地预缴由总公司开具、申报,还是由分公司直接开具、申报?

答:根据你的描述,由于房产产权属于总公司,如果由总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那么总公司应该按照不动产跨县市租赁增值税有关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由总公司申报纳税。如果由分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分公司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无需预缴。对这种情况,由于分公司并不拥有房产产权,还应与总公司补充签订租赁合同。

问题四:营改增后建筑业发票为11%后。我们将签订200万的合同,是分包的,去年12个月内没有超过500万销售额。请问我们现在要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用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定比较好?

答: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发生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为标准。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财税[2016]36号文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你单位应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应根据你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你单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问题五:我司为新办企业,餐饮行业,主营早点及油炸食品,鉴于客户都为个人,流动性高,一次消费的单价都较低,请问营改增之后,是否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定额发票,还是必须得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答:根据您说的情况,主营早点及油炸食品定额发票继续可以使用,纳税人可以根据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

问题六:我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短期出租停车库,本来是使用地税通用定额发票的,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后,手头的发票是否还能继续使用?如果不能使用这些尚未用完的发票怎么处理?接下来领用什么发票?

答:按照总局相关工作要求,5月1日起本市税务机关不再发放地税普通发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有奖卷票暂除外),您持有的地税通用定额发票过渡期为2个月,用完后可使用国税通用定额发票。

问题七:营改增以后,购买不动产可以抵扣了,但是要分两年抵扣,我想知道这个具体操作是怎么样的?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抵扣方式为: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2016年5月1日,您单位购入一幢办公楼,取得进项税额110万元,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第13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万元。

问题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处、样板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这些设施如果最后拆除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要转出吗?

答:售楼处、样板间属于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如果最终拆除,其进项税无需转出。

问题九:我单位准备销售一间2010年买的商铺,但发票找不到了,还可以用老项目的优惠政策吗?

答:您单位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商铺的买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从销售额中扣除买价应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您发票遗失了,可向原商铺出售方或主管税务机关调取发票存根联,凭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申请办理转让不动产适用老项目的简易计税政策。

问题十:我在协税办工作,我们协税办和税务局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为个体工商或个人代开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该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总局相关规定,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风险可控的委托代征点可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在4月底进行增值税升级版的部署和安装,并进行操作培训,5月1日营改增后,各委托代征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题十一:请问不动产租赁在选择5%简易征收办法的情况下,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开具,是自行开具还是在税务局代开?

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

问题十二:请教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过渡的问题5月1日之后营业税发票是否会收回作废,如果要收回,发票开错需重开的情况,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前缴纳的营业税是否可以申请退回,以增值税进行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规定,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问题十三: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问题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的老项目,能开具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的老项目,可以自行开具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问题十五: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比如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集团公司拍地后,交给子公司开发的情况,怎么办?

答: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属于免税范围。如企业间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征收增值税。

问题十六:购买债券股票的手续费,是否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购买债券股票支付的手续费,属于证券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问题十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发票使用(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根据此政策,在5—6月之间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应如何交税?

答:按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问题十八:我是一家帮境外母公司从事联络和开拓市场的代表处,平时只有费用发生,没有取得收入。但去年经费开支有700多万,最近税务机关要我办一般纳税人,我想咨询一下,代表处要办一般纳税人登记吗?

答:按照你的描述,你单位发生的经费开支较大,按照经费换算收入的规定,如果你单位连续12个月换算的累计收入超过500万了,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单位可以根据具体经营行为,申请领用和开具发票。

问题十九: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答: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应按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问题二十:怎么理解本次营改增定义的混合销售行为?

答: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十一:我司原营业税发票每月开具1500万元左右,营业税发票核定为百万元版,2014年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度为十万元版。5月1日后全部营改增,是否可以直接申请百万元增票,咨询专管员,答复暂时没有接到通知,还需按照原规定申请升版(连续六个月,每个月开票金额400万以上)。是否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核定增票面额和发票购买量,以减轻企业购买发票和开具发票的工作量?

答: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现行有关规定,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问题二十二: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贷款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附件一的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

问题二十三: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卖出价扣除买入价,是不是默认是含税额?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怎么界定所有权?

答: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和买入价均为含税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以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之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二十四:此次营改增过程中,将依据什么来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张开票限额?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企业实际开票情况(月开票量、单张最高销售额累计数等)进行核定。

问题二十五:建筑工程2016年4月30号已经开工项目,但进度款发票未完全开具,5月1号后原建筑安装发票需要注销更换为增值税发票,该未开具的进度款发票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已经完工项目,质保期在5月1号后,质量保证金发票今后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

答:1.4月30日之前开工项目,如果对收取的进度款已按营业税规定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允许在5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是3%。

2.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更详细的管理办法可查看我们网站发布的相关内容。

问题二十六:建筑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因此,如果销售设备和安装业务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中,属于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从主的原则,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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