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缘何物业公司被判赔偿10万元 ?
进小区停个车不料车辆被盗,业主持2元停车费收据状告物业公司保管不善,失车之责谁来担?看法官如何决断。
2015年的某晚,王某驾驶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进入邗江区某住宅小区内,并向小区门卫管理员交纳了二元停车费,管理员出具了收据一张。次日晨6时许,王某发现轿车被盗。经公安机关侦查 ,案件至今未破。该小区物业由扬州某物业公司管理。王某被盗轿车经评估价值165000元。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5万余元。被告物业公司则辩称,该公司收取原告的费用是小区内的管理费用及道路养护费,并非汽车保管费。小区内设有专用停车场,而原告的汽车没有停放在停车场内,该公司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双方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该公司收取了二元管理费却要赔偿15万余元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
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案情,物业公司对该住宅小区实行的是封闭物业管理,车辆驶入并交付费用,即应视为交付了保管物,双方之间的上述行为就已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物业公司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保管人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该车辆被盗,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保管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风险责任,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但小区内设有专供车辆停放的停车场,而原告王某并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致使被告难以进行实际管理,原告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故法院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12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有些物业管理公司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管理,不但会给业主造成损失,最终还将累及自己。广大业主也应配合管理,积极防范,尽可能地避免损失。对双方来说,加强法律意识、规范行为,都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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