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因路滑在小区内摔伤,租客小张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顺义法院日前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小张医药费等共计2万余元。
小张诉称,自己所租住的房屋旁边有一条小路,可供居民步行。但道路凹凸不平,自己在雨天经过时因路面积水湿滑摔倒,左手掌、腕部损伤,指动脉、指神经肌腱断裂。小张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理义务,不能保障行人的安全出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物业公司支付自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和误工费共计84050元。
对此,该物业公司辩称,小张所租住的小区并非是经营场所,物业公司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地面并不存在凹凸不平现象,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有义务对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警示。被告物业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该项警示义务,故对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张作为成年人,理应认识到下雨时在非正规道路上行走存在着安全隐患,但其未注意安全摔倒受伤,故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因此认定原告负主要过错责任、被告负次要过错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28200元。
作者:王天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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