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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能否利用休息时间进行自费观光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是违反党纪的行为。
适用中,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如果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的费用是由公款支付,就构成借机公款旅游违纪错误。但是如果在公务差旅期间,没有改变公务行程,在不影响正常公务,没有安排正常公务的间隙,经领导同意后自费到当地一些人文胜地进行参观游览,一般不应当认为是违纪。
实践中,如何判断自费观光游览是否违纪,可以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看公务行程的安排是否紧凑合理。如果在公务活动的过程中擅自改变行程路线、时间、任务借机旅游的,无论使用公费还是自费都是违纪行为。
二是要看旅游活动是否影响执行公务。如果因旅游活动牵扯精力,造成公务活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的,这种本末倒置的行为是坚决不行的。
三是要看是否利用公权公物。如果旅游活动中使用公车或者利用职权享受免票、快速通道待遇等行为,都是不可以的。
除此之外,即使没有以上违纪违规行为,党员干部也要谨言慎行,避免可能因大张旗鼓旅游等产生不良影响,并且出差期间外出活动一定要经领导同意,切不可擅自行动。
条 规 链 接
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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