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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月上旬医疗行业重点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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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医改进入关键节点。四月以来,国家卫计委连发政策,推进医改。具体有哪些值得期待的政策与法规,医院又将受到怎样的影响呢?一起来看看。


A

第一部分:5月上旬颁布的国家政策


1

85%以上的地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5月4日,国家卫计委基层卫生司官网发布《关于做实做好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2017年,以省(区、市)为单位要在85%以上的地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签约服务人群覆盖率达到30%以上,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2

加强管理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医院”名称或将消失

5月初,国家卫计委下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和《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下称《意见》)。


《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同时指出,只有“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才能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不得开展”。

B

第二部分:已在4月执行的国家政策



1

药品加成全面取消

4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体制改革司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7月31日前,所有地市出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9月30日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巩固完善前4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拓展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各省(区)分别确定1个城市作为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城市、各直辖市分别确定1个区(县)开展省级示范工作。

2

多点执业全面放开

新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这意味着着中国医生将迎来区域注册制,不仅如此,医生们还可以申请异地执业。



3

公立医院全部参加医联体,3年内实现落地

4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视医联体建设,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



4

医技科室或从医院分立出去

2016年底,国家卫计委陆续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净化机构、病理诊断中心4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


而4月1日即实施的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增加了一项,即增加“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类别。这样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着力拓宽社会力量办医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分级诊疗和公立医院改革的不断推进,大医院里辅助性科室,将很有可能在未来被慢慢“独立”出去。



5

“先诊疗后付费”模式在22省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22个省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出院后即时结报。


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于2017年4月底前启动实施。

适用于这22个省份,分别是: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6

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停征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房屋转让手续费、船舶登记费、婚姻登记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41项被取消或停征的收费中,涉及企业的收费共35项,包括停征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质检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等。涉及个人等事项的收费有6项,包括停征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以及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C

第三部分:各省市在4月执行的新政

01
苏州: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不再提供早孕建卡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家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要求,孕产妇保健项目应该实行分级服务,即构建基层首诊、分级服务、双向转诊的孕产妇保健服务新模式。自2017年4月1日起,苏州全面实行孕产妇保健项目分级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孕产妇保健服务,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除外)不再提供早孕建卡,孕早期、孕中期保健服务。
02
福建:必须通过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进行药品采购

据悉,福建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第一批药品目录,已于3月1日在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网公布。该省级平台及时公开发布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所有公告通知、采购价格、交易数量、采购单位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需要注意的是:今后,全省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通过该平台进行药品采购,各地执行时间不得超过4月30日。

03
山东:高值医用耗材省级集中采购结果正式执行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执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山东省公立医院临床诊疗所需高值医用耗材,于4月1日起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采购,高值医用耗材省级集中采购结果正式执行。

04
甘肃:取消原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 年内最高报销5万元的限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确定调整的内容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甘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原来人均30元提高到55元;经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城乡居民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3万元),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取消原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年内最高报销5万元的限制。

05
北京:全面取消药品加成,设立医事服务费

4月8日起,根据《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北京市行政区域内3600多家医疗机构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统一实施药品阳光采购,设立医事服务费,并对435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规范。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从75%调整到85%,全年救助封顶线从8万元调整到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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