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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误导性陈述 两市第一只400元股为说谎付代价

  安硕信息:涉嫌误导性陈述

  今年6月15日,安硕信息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安硕信息涉嫌误导性陈述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安硕信息作出行政处罚。2014年4月30日至5月6日间,安硕信息相关当事人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接触达成默契,决定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研、路演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有针对性地宣传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间,公司在多次与投资者进行业务交流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为,安硕信息在披露涉及公司未来经营信息时不完整、不准确,不够谨慎客观,将重大不确定性信息当作确定性信息对外披露,涉嫌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鉴于此,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对高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曹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二级市场显示,2014年4月30日安硕信息收盘价28.3元,此后股价持续上涨。2015年5月8日收盘价400.62元,成为沪、深两市历史上第一只400元股,2015年5月13日最高成交价474元,此后股价一路下滑。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安硕信息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厉健律师表示,误导性陈述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之一,安硕信息信披违法期间股价暴涨十余倍,证监会拟对安硕信息处以顶格罚金60万元,充分表明其违法行为极其严重。即将到来的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安硕信息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拟定为:在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8月16日期间曾买入安硕信息,并在2015年8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两位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安硕信息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中国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步森股份:重组对象财务数据存虚假记载

  2015年5月13日,步森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5年10月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称,经查明,步森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8月22日,步森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以及主要客户销售情况。上述康华农业主要财务数据中,资产和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康华农业2011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47.54%;2012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3.91%;2013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2.87%;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资产,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3.00%。

  康华农业2011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34.89%;2012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36.90%;2013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42.62%;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44.25%。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宋一欣律师表示,索赔条件拟定为: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买入步森股份股票,且在2015年5月13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ST舜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6年4月21日,*ST舜船管理人发布关于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

  《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首先,舜天船舶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构成关联关系,未按规定披露:明德重工在资金上依赖舜天船舶;明德重工在业务、财务、人员等方面实际受舜天船舶时任董事长王军民控制。另外,舜天船舶未按规定披露与明德重工之间的关联交易: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采购船舶;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及其关联企业采购、销售原材料;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提供财务资助。

  其次,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2013年6月,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及相关子公司作为共同卖方, 就六艘木片船业务与国外买方签订外合同,与明德重工及相关方签订内合同。其后,2014年度明德重工有两艘船舶延迟交付,涉及金额44360万元,占公司2013年营业收入13.57%。舜天船舶未按规定对该合同的后续情况及时披露,亦未在2014年年报中准确披露。

  第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收取利息收入未入账以及采用票据贴现、加价销售等方式回收利息,导致2013至2014年共计虚增收入10.69亿元,虚增成本9.07亿元,虚增财务费用 7918.48万元,虚增利润6211.95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舜天船舶上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亦未在2013 年报和2014年报中披露相关事项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亦未在 2014年年报中披露的行为和2013年、2014年年报虚增收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

  鉴于此,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舜天船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宋一欣律师表示,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28日(含当日)期间曾买入*ST舜船,并在2015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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