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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哪些与你息息相关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与你有些什么关系,今天小编给你一一道来。

      一是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更加明确。新《办法》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三大类,并作了具体列举。基本信息包括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以及相关资格资质信息。良好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失信信息包括欠缴税费、行政处罚等信息。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不满18周岁的个人信息不得纳入平台。

      二是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机制更完善。规章明确了不同主体的信息查询程序:行政机关查询,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查询信用信息的工作领域;强调查询信息应当遵循合理、相关原则,不得查询与管理事项无关的信息。保障社会查询,要求市信用中心应当向社会提供多渠道的便捷查询服务;查询公开信息的,无需提交相关材料;查询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等材料。促进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信用服务机构对于信息查询的便利化有更高的要求。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批量查询服务等适应其业务需要的查询方式。

       三是“联动奖惩”制度更充实。规章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激励措施”与“惩戒措施”。突显“守信受益”,在同等条件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和单位,依法开设“绿色通道”,或者在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充实“惩戒措施”,对信用状况不好的单位,依法“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限制参加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等;对于失信个人,还可以依法“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建立“严重失信名单”制度,规章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对严重失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名录,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市场强制退出措施。

       四是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更强化。信息管理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也是本次立法的关注重点:强调市信用中心的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管信息”和“管人员”并重,建立涵盖“信息从进到出”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信息主体的“信息遗忘权”。明确“失信信息到期删除、良好信息依申请删除”这一制度。完善异议申请程序。信息主体认为平台记载的本人信息有问题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已处理完毕但信息主体仍然有异议的,对该信息应当予以标注。强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保密义务。负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归集、查询责任的所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规查询、处理或者泄露相关信息,切实保护公共信用信息安全。

       据介绍,新《办法》是本市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之后第三个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规章,也是本市第一个全面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的政府规章。

      本次规章在制定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广开言路,起草工作大致经历了启动评估、调研讨论、起草和意见征求、听证四个阶段,对《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4〕39号)一年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总结评估;对市、区两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等多方主体进行了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学习借鉴了国内外立法经验;去年10月16日,市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围绕“公共信用信息”定义和归集范围、信息查询限制、分类管理等三项议题,广泛听取来自普通市民、企业、专家学者、律师及相关行业协会、人大政协等各界共16名听证代表意见。《办法》共7章37条,分为总则、信息归集、信息查询、信息应用、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全文请看下条公众号文章。

来源:上海经信委,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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