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院:隐名股东可以阻却名义股东金钱债权人对股权的执行

原创:初明峰 侯文静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

案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并非针对被执行人(名义持股人)名下的股权从事交易,仅仅因为债务纠纷而寻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还债,并无信赖利益保护的需要。因此,申请执行人无权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取得案涉执行标的渭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份。

案情摘要:

1、中行南郊支行(申请执行人)依据另案借贷纠纷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对成城公司(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渭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案涉股份进行强制执行。

2、另查明,成城公司为该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华冠公司才是该股权的实际权利人。

3、华冠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争议焦点:

公司股权实际权利人能否对抗该股权名义持有人的债权人对该股权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法院观点: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与名义股东存在股权交易的第三人。据此,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非交易第三人。

案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中行南郊支行并非针对成城公司名下的股权从事交易,仅仅因为债务纠纷而寻查成城公司的财产还债,并无信赖利益保护的需要。若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将实质权利属于华冠公司的股权用以清偿成城公司的债务,将严重侵犯华冠公司的合法权利。

综上,中行南郊支行无权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取得案涉执行标的渭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份。

案例索引:

(2015)民申字第2381号

相关法条:

《公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分析:

代持股权能否被执行,商事外观主义和实际权益主义得出的结论是截然不同的。实务中各地法院所持主义不同,裁判也不尽统一。但现阶段主流观点认为对于商事外观主义应缩限适用。本案例观点认为代持人因对外负有金钱债务,债权人基于实现债权寻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权,进而采取执行措施的,实际股权权利人有权在证实代持事实后阻却执行。

笔者认为:股权代持被执行的情形下,仅仅根据债权人的权利是金钱债权与否为判断标准,来区分实体股权人是否能够阻却其他债权人对名义股权人持有股权的执行尚存不妥。应当同时根据执行依据所涉债权设立时债权人是否知晓债务人名下享有股权,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对代持股权之商事外观享有信赖利益,较为公平。

如果金钱债权人设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代持股权信息并谎称其享有股权财产,债权人基于此向其提供借款,债权人对股权代持现状才享有信赖利益。同时该信赖利益存在不以设立股权质押为前提。反之,在债权设立后甚至进入执行后通过寻找发现债务人持有代持股权,则无信赖利益可谈。最高院的本判例明确上述观点,笔者认同。本判例精神符合公平原则,值得推广。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隐名股东能否阻却强制执行的一种思考路径 | 巡回观旨
委托代持股权被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会输吗?
案例 | 名义股东破产后,委托代持股份归属
最高院:隐名股东能否阻却其他债权人对名义股东持有股权的执行
最高院: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是否也属于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范畴?
股权代持下的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之诉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