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且工程未竣工验收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签订以房抵账协议,存在承包人已收款证据的情况下,债权一经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实际以房抵账即实际履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典型案例: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342号】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无效 以房抵账协议
裁判要旨:《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且工程未竣工验收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签订以房抵账协议,存在承包人已收款证据的情况下,房屋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该笔工程款已支付的事实,此以房抵账协议为债权转让合同,债权一经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实际以房抵账即实际履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裁判规则解读
一、案例规则分析
《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被认定无效,且工程未竣工验收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签订以房抵账协议。承包人以以房抵账协议履行存在瑕疵、房屋至今不能过户为由主张该款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的,存在承包人已收款证据的情况下,房屋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该笔工程款已支付的事实。
最高法院认为,此以房抵账协议为债权转让合同,该协议属签约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债权一经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实际以房抵账即实际履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二、相关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文/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陈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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