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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解析新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54项条款修改

12月9日,经广泛征求意见,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时隔九年正式印发,此前《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于6月8日发布,引起业内的广泛讨论。

一、正式《示范文本》与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对比

相较于6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的《示范文本》的变动体现在多个方面:

示范文本更具灵活性与现实性。比如合同协议书中增加“计划竣工日期”;通用合同条件的一般约定中增加“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人工费”等;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平衡由市场价格引起的成本变化。

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进一步约束和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离开施工现场将承担违约责任,且明确不得兼职(含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增加“发包人的管理”章节,规定了发包人代表、工程师等内容。

进一步明晰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责任界限。比如隐蔽工程检查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时的环境保护方面,明确双方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方面,划清不可抗力的风险点,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索赔方面,强调了双方的平等性。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文本中有多项条款的前提增加“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强化了专用条件的法律效力,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较,正式范本有54处具体变动:

二、新版范本(2020)与旧版范本(2011)的比较

1、章节内容的大幅变动与增加

与旧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相比,新版《合同范本》字数增加约一万字,章节内容也有大幅度的变动,如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中的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13条“变更与调整”等。

2、进一步明确工程总承包内涵

从新版《合同范本》的内容中,可察觉到定性的规范有了更为明确的指引。

如增设“发包人的管理”一节,对于施工现场和施工管理有关的章节都有大幅度的增加;

“发包人要求”与“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增加,体现了先礼后兵、合规经营的市场理念;

要求将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等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投标管理、实施过程的计划性、合规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3、新范本与新政策趋势相融合

《合同范本》的变化展现着工程总承包制度的发展趋势。

比如,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增加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相关内容,体现项目经理终身责任制的指导精神;

在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中增加“发包人的管理”章节,规定了发包人代表、工程师等内容,进一步强化对发包方的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第8条“工期和进度”中,增设了工期延误、提前、复工等内容,并规定了工期和费用受影响后的具体负责方等。

三、新版范本与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的影响意义

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住建部和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总承包制度有利于整个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资源协同,同时也加剧着行业竞争。

推行工程总承包是建筑企业发展的大趋势,此次新版合同范本的发布,旨在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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