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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及跨境监管问答精选19问!

      “金融监管”微信公众号被封号,原团队将陆续在新公众号“金融监管研究院”发布过往原创干货。

  法询金融即将组织外汇和人民币跨境研讨会(上海、北京)具体内容及报名方式可联系刘涛(助理)微信(18501753675)具体研讨会纲要参见文末详细介绍

外汇部分来源:中国外汇;跨境人民币部分法询金融整理;本问答非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目的使用,亦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

外汇业务问答精选


①【外债】
问: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等的规定,如借款合同中不存在提前还贷条款,企业不得提前归还外债,银行实际业务中如何控制企业提前还贷?外汇局如何监控企业是否存在提前还贷行为?
答:银行在办理企业外债还本付息时,应准确核对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外债控制信息表、还本付息通知书与外债提款、利率、计息期间以及是否有提前还贷等条款的一致性。对于相关要素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还本付息。
外汇局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重点审核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存在提前还贷及适用法律等条款。对于借款合同中无明确提前还贷条款的,在核发给企业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的“是否有提前还贷条款”一栏注明“否”。在日常监测及为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外汇局将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提前还贷行为,如签约情况表中无提前还贷条款,企业在银行办理了提前还贷,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②【外债】
问:甲公司借入人民币外债,可否购汇以美元形式还本付息?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汇综发[2015]83号)等的规定,外债提款币种应当与还款币种保持一致。甲公司借入人民币外债却拟购汇偿还,增加了购汇压力,不予支持。目前,只有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中的外债偿还业务除外。
③【外汇资金池】
问:如何理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中提到的“外债资金可依法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人民币贷款是否包括银行人民币贷款、委托贷款和民间借贷?是否允许用于境内证券投资?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债结汇资金不得偿还境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36号文对此有所突破,但目前暂控制在允许外债资金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且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含委托贷款)。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36号文的规定,外债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因此,如果债务人经营范围中存在境内证券投资的,其借入外债可用于证券投资。
④【离岸贸易】
问:企业如以先收后支形式开展离岸转手买卖,在何种情况下需向外汇局报备,如何报备?
答:根据相关规定,离岸转手买卖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企业应当自该离岸转手买卖收入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报告-转手买卖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模块,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支出金额、预计付汇日期等信息。
⑤【经常项目货物贸易】
问: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⑥【经常项目货物贸易】
问:企业可否跨行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对于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买的外汇,可否办理同名划转?在实际对外支付前,可否用于理财等业务?若可,企业在需对外支付货款时,由于提前购买的外汇已用于理财业务暂不能用于支付的,可否再次购汇对外支付?
答:企业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只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购汇、付汇手续;提前购汇资金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不能在不同银行间办理同名划转。提前购汇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理财等业务的,应充分考虑支付货款的时间周期,实际对外支付时不得再次购汇。
⑦【经常项目服务贸易】
问:银行为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审核哪些材料?
答: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金融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
⑧【资本项目外商投资】
问: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家银行办理登记后,是否可以到其它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
答:可以。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不限制地域,也不限制账户个数。
⑨【资本项目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
问:是否已经取消单笔5万美金备用金结汇的要求?
答:是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有关规定,对单个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使用资金(含直接结汇使用和从结汇待支付账户中支出)仅有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规定,无结汇次数及单笔额度限制。
⑩【资本项目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
问: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有哪些限制?
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为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上述问答来源于《中国外汇》


免责声明:

以下问答所有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而非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目的使用,亦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行为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问: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根据最新2015年8月11日之后的外汇管理监管精神,以及汇发[2015]38号文之后的各地执行要求,明确: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中关于提前还款的相关规定,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还款。
问: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
答: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问: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
答:2014年5月份外管局推出跨境担保新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大幅度放松跨境担保,将审核制改为事后备案制,同时取消对外担保的额度管理,所以本问题已经失去现实意义。
回顾历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但外管局的汇总发[2011]38号文仍然要求原则上按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操作,此类争执在中国人民银行又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得以终结。
2012年9月份货政二司在《中国人民银行货政二司关于明确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是否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通知》更是非常明确地答复“银行开立人民币融资性对外保函不占用银行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
 问:人民币内保外贷的担保人主要是哪些?
答:最主要依据为《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文)“ 五、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对外提供人民币担保。境内非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使用人民币履约时,境内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人民币结算,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履约款项也可由境内非金融机构使用其境外留存的人民币资金直接支付。”该条款实际上是将银发[2011]145号文中的规定的担保人从银行扩展到非金融机构。
所以综上所述人民币内保外贷的担保人只局限于银行和非金融机构,不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包括个人。
 问:短期人民币外债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是否永久占用企业的投注差?
答: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二款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境外人民币借款首次展期外,其他借款行为均应计入借款总规模。
 问: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同业账户内资金是否能以拆借的形式借给境内其他银行
答: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根据第十条规定,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但根据《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第七条规定,境外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境外参加行在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因此不再局限于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问:境外放款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应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人民币境外放款的支出与收回、以及相关放款利息、费用等合理收入。境外人民币放款专用账户应与放款合同一一对应。该账户待境外放款全部收回后,可将资金转入该机构在境内同名人民币结算账户内。
  问:企业境外放款对象是限于关联公司还是没有限制?境外放款业务只能以资金池模式开展,还是单笔放款也可以?
答:境内企业向境外放款的对象没有限制,不限于关联公司。境外放款业务既可以以资金池模式开展,也可以以单笔放款形式开展。
问:对于境外放款企业的资质和放款额度是否有管理要求?
答:放款企业资质和放款企业资金额度暂无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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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询金融即将组织外汇和人民币跨境研讨会(上海、北京)具体内容及报名方式可联系刘涛(助理)微信(18501753675)

一、会议特色:

自811以来,外汇和跨境业务及汇率市场波动明显波动加大。在错综复杂的政策框架体系中希望可以系统梳理相关政策要点,提高理解和把握。促进在现有跨境政策下合法合规开展业务,避免企业浪费宝贵的时间与资源,在目前政策下存在诸多交流沟通的空间。我们致力于在现有明文监管政策框架下进行交流。

【具体内容见附件提纲】

二、适用对象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外向型企业、基金券商等研究人员、其他对外汇和跨境有兴趣的教研人员

 

三、培训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月14-2月26日

上海班:上海市区 2016年2月28日

北京班:北京市区 2016年3月12日

※会议具体地址:待收到您的报名信息后开课前一周通过微信/邮件通知

四、讲师介绍:

孙海波(上午)、行业内专家(下午)

孙海波专注跨境、银行理财、债券市场、资管等监管政策研究。目前为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询金融”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和主要原创作者,原创文章近200多篇。专注金融监管政策研究,服务于中小金融机构。近期陆续推出《230部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报告详解》、《最全金融牌照和业务资质监管规则汇总》;《银行间债券市场最全政策报告》;《外汇法规分类梳理报告》;《自贸区监管政策汇总和解读》;将在本月推出《资管跨行业监管政策报告》,覆盖信托、银行理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和子公司、保险资管等;

五、研讨会费用及享有的权益

参会费个人 1200元/人公司1300元/人

( ※往返路费,住宿及接送机服务,均需自理,不包含在参会费内);

参会费包含的权益:

1.会议全程精彩内容;

2.纸质版会议材料一套;

3.享有同期同业及部分后续研讨会从业人员通讯录及微信交流群;

4.最新版2份外汇相关报告5折(可选);

5.享有法询金融政策咨询每周报告1个月免费服务(原订购价1800元/年)

6.享有专门为金融行业打造的智能法规数据库2个月免费服务(原订购费1400/年);

六、报名方式:                         
    
添加刘涛微信获得报名表(可长按下方二维码)

咨询热线:

刘涛 手机号&微信:18501753685;

附件课程内容介绍

【主要内容提纲(部分内容可能会略有调整,以最终授课内容为准)】

外汇和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培训

(闭门研讨会)(2016228日)上海站


上午:宏观部分(新环境下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持续改革)

主讲人:孙海波

1、811汇改历程回顾

2、国内外债体系及企业外债结构调整

3、银行远期售汇风险准备金

4、跨境人民币改革和动态

5、QDII vs  RQDII

6、境外存款征收存款准备金

7、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清算路径选择及影响


下午:注重实际操作层面细节和案例分享

主讲人:业内专家

一、经常项目

  • 《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相关文件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

  •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

 

二、资本项目

  • 《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上海汇发[2015]145号)

 

三、跨境人民币

1.《关于规范人民币跨境购售业务有关结售汇统计问题的通知》

  • 境内银行的客户为“境外参与行”的….;

  • 境内银行为境外参与行办理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时,应区分每笔交易项目

- 货物贸易应计入;

- 为境外参与行办理铺底资金人民币资金的买卖,计入;

- 无法区分明细交易项目。

  • 境内银行为NRA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不属于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的结售汇统计口径,应按照…

 

2.《深圳人行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结算业务流程的通知》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境内发行人操作指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境外发行人操作指引》(银总部发[2015]72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

5.CIPS系统二期开发

 

四、跨境人民币

1.《关于调整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15):转定存的问题;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文件的通知》:RMB NOSTRO账户缴存存款准备金;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金融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以参与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外汇交易

- 询价和竞价交易,可交易全部挂牌交易品种

- CFETS成员都自动具有代理资格;

- 如从事衍生品交易。

 

4.《中国人民银行版办公厅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相关文件的通知》(银办发[2015]227号):允许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通过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不纳入人行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 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双边本币互换交易;

- 投资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日常资金管理及其他合法资金往来,但不得支取现金。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2015]250)

- 境内代理行与境外参加行的购售的基础交易,可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 交易类型从即期扩展到远期。

 

五、相关案例讨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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