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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犯罪不引渡
军事犯罪不引渡

  ●谢 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已于2000年12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引渡问题的法律,它 对于明确有关部门在办理引渡案件时的职责,为国内引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加 强惩治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都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引渡法第8条规定:当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如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纯属军事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军 事犯罪不引渡”,为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涉及引渡问题的双边条约所确认,也 是《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和许多国家的引渡法律中规定的原则,属于国际惯例 。

  军事犯罪不引渡,是因为军事犯罪在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上与普通刑事犯罪 有明显区别,它所违反的只是国家针对特定主体所设定的特殊法律义务,即现役 军人应当担负的军事义务,这些义务是普通公民所不必承担的。军事犯罪侵害的 是所在国家的国防和军事利益,与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一般法律权益有着明显 的不同。军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员履行职责与国家实现职能之 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而,这类犯罪具有极其鲜明、强烈的政治性和排他性 。除非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需要进行某种政治交易,或者双方是关系密切的军 事同盟国,否则都不会同意将军事犯罪的行为人引渡给请求国。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军事犯罪不引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何为军事犯罪?对此,不同的国家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解释,如国防和军事 领域的犯罪、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军事性质的犯罪、军人犯罪等等。笔者认为 ,根据我国引渡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军事犯罪应当包括我国刑 法第7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所规定的全部犯罪,其 主体不仅包括军人,也包括犯前述罪的普通公民。

  如何认定军事犯罪?根据双重犯罪原则,只有当引渡请求所针对的具体行为 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时,才具备可引渡之罪的前提条件。因 此,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拒绝引渡的军事犯罪时,同样应当遵循双重犯罪原 则。也就是说,只要我国法律或者请求国法律之一认定为军事犯罪,就不属于普 通犯罪,并可据此拒绝引渡,这就要求审查引渡请求时,不仅要了解我国刑法的 有关规定,而且要了解请求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由谁认定军事犯罪?根据引渡法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 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 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笔者认 为,根据国际通例和司法实践,对军事犯罪的审判权一般属于军事法院,解放军 军事法院作为军事审判机关的最高审级法院,与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有同等管辖权 限,因此,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解放军军 事法院负责进行。

  
(解放军报 2001年06月02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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