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
中发[2001]3号文件 中 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国转联(2001)8号文件 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综上所述:老自就业期间,可在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执行。老自未就业期间,也可通过“缴存”的方式开立公积金帐户并享受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待遇。
(仅以北京为例,其它结合本地情况具体分析)
一、京人发(2002)20号文件 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未就业期间有关待遇
(一)住房补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第六条 就业期间有关待遇与优惠政策
(二)被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期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照发;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增发补贴、冬季取暖费、购房补贴、医疗保障均按北京市和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单位缴纳部分。
二、京人发(2002)85号文件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被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其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执行。其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新单位为其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可根据本人自愿,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区县人事局或人事局指定的服务机构提出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申请,由各区县人事局或人事局指定的服务机构持区县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开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专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转入为其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3、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时,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及正常汇交状态的限制,但须提供区县人事部门开具的转业证明。
特别提示:至少2005年之前进北京(海淀)未就业的老自,只需缴存500元即可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但以后的老自则需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转入其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且公积金专户一经开立即刻进入封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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