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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自主择业和施行小费制是破解多方矛盾的有效方法

近几年,因为导游强迫购物的新闻不断见诸媒体,有些导游与游客势同水火。一些重要事件曝光后,对导游的口诛笔伐连篇累牍。

显然,这是因为个体而影响到整体形象的偶然性事件。但偶然中存在必然因素。尽管个别素质极差的导游并不能代表导游队伍的整体形象,但也充分暴露出导游管理体制的一些弊端。

目前社会导游人员数量占全国导游员总数的70%左右,社会导游已成为各地旅游接待的主体力量。但大量导游未能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合理的薪酬机制尚未形成。受旅游市场零团费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影响,一些导游人员的主要收入依靠购物回扣和增加自费旅游项目提成等方式获得。旅行社不仅不向导游支付带团服务的劳动报酬,甚至还要求导游向旅行社支付费用以获得带团机会。这既损害了导游的权益,也制约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旅游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导游直接承载着旅游目的地与游客之间主动沟通,是人为因素在旅游行为中的唯一反映。也就是说,导游是传统旅游环节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但是由于旅游自身发展和历史原因,导游的在旅游中的主体地位并未突出,特别是大众化旅游时代到来后,导游地位不升反降,甚至被各种机制和体制改革边缘化。尽管国家先后出台一些鼓励性政策,但大多属于指导性意见,难以对导游形成真正的改革红利,导游的真实价值难以体现。

因此,针对目前导游现状,以及导游门槛较低、竞争激烈,历史欠债较多等问题,目前,导游市场供需矛盾、劳资矛盾、发展矛盾、收入矛盾等多重矛盾叠加。“行走山西”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导游自主择业制度和小费制度,有效促进导游市场的良性竞争和高质量发展。

首先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和细化导游分级制以及导游信用体系。目前,导游分级仅仅是初、中、高金字塔型三级,初级导游占绝大比重。但初级导游队伍素质落差很大,很多导游因为某种原因无法晋级中级导游,但其经验和实践水平远远高于低级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现有分级体制已经不适合导游队伍现状。

其次,在科学分级和相应信用等级基础上,应加快建立导游的薪酬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对导游的养老、医疗以及失业保障目前阶段应该有所跟进,特别是北方导游在淡季的隐性失业,政府应该酌情考虑。

第三,引导导游由服务型和向导型转变。目前导游服务大多数是在规定范围和时间内完成,程式化讲解突出。这种情形已经不适应现代旅游的个性化需求,继而造成导游单位服务时间内的薪酬降低,加速导游队伍的良莠不齐。

倡导导游个性化服务,使导游有充裕时间进行自主化服务,由现在的赚取商品返利向服务型收费转变,是合理增加导游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目前旅游或导游品质化升级的原生动力。一方面,导游的进一步分级,使低素质导游生存空间丧失,实现了导游队伍的自我净化;另一方面,对推动旅游产业的整体升级有着积极的意义。

在此基础上,将导游小费合法化,是治理导游收费乱象从堵向疏的方向转变,顺应了导游行业的发展规律和经济丛林法则,与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服务业接轨,是对过去历史欠债的一种可贵纠偏。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规范,进而推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行走山西认为,导游小费合法化,只要其收费合理适度,游客在心理上可以接受,则消除不必要的猜疑,无疑有利于增进游客与导游之间的互信。

另一方面,可以让导游的自身价值得到体现。由于旅行社本身原因,导游的工作量无法与旅行社支付的报酬划等号,这种失衡容易让导游走向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生财之道。导游小费合法化,让导游在考虑自身收入的基础上,可以为游客提供更为周全的导游服务,使旅游购物规范有序。

导游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既需要旅游企业落实法律规定,也需要旅游部门加强行业监管,更需要广大导游员树立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意识。

“行走山西”认为,导游需要的是旅游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而不是导游雇用企业的职业监管。部分地区和景点的公司化运营较为艰难已经说明,传统的行政监管已经不适合目前导游的生存状态和发展需求,只有把其融入市场的大潮中,才是促进导游队伍真实发展的精要所在。




有理想的行走
有态度的行走

风景的行走
王清茗
行走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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