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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维观点|从审判实例看合同撤销、无效是否可以申请返还已缴税款

问题的提出

据以缴税的交易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宣告无效后,是否可以要求税务机关返还已缴税款?税务机关并未作出详细的、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受不同因素影响,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对此,笔者根据两个较为典型的判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评判。

案例一

恩施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纠纷案【案号:(2016)桂09行终57号】

审判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6日,陈成向恒大公司购买涉讼汽车。玉林市国家税务局(下称“玉林税局”)经审核后,按规定征收车辆购置税税款86800元,并出具税收缴款书交陈成收执。但经其他证据证明,陈成所持有的缴税使用的发票不具备真实性。恩施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恒信公司”)认为由于税务机关根据虚假发票收取了陈成车辆购置税,导致恒信公司与虚假发票记载相同的厂牌型号的车辆无法正常销售报税,请求撤销玉林税局作出的税收缴款书。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为纳税申报材料中的涉讼发票的真实性已被上诉人所提供的相反证据所否定,即陈成在本案中所申请缴纳税款的基础前提已被否定,因此玉林税局作出税收缴款书的行政行为并不具备合法性,应予以撤销。

案例二

天长市天琴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天长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及安徽省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案号:(2016)皖1102行初3号】

审判机关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5日,天长市天琴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下称“天琴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天洋公司70%股权转让给金数码公司。此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股权转让金也实际支付。天长市地方税务局(下称“天长地税局”)依法征收天琴公司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7147289.45元。后天长法院以该股权转让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了天琴公司与金数码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书》。宣判后,天琴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支付4300万元给金数码公司。2015年7月14日,天琴公司以天长法院判决撤销了《股权收购协议书》为由,向天长市地税局提出退税申请。天长市地税局及复议机关滁州市地税局均不同意退还税款。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认为,天长市地税局向天琴公司征收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7147289.45元,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退税应由法律或者法规作出规范。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退税情形中也没有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应退回之前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从行政法律关系上来讲,合同被撤销或有效无效不是决定税款是否退还的关键,退税要于法有据。故不支持天琴公司的诉讼请求。

拓维

两个不同的人民法院,对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民事合同所缴税款应否退还,给出了两个不同的回答。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据以缴纳税款的事实基础被撤销,则相应的征税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则认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退税应当由法律规定,在法律未规定的情形下,税务机关无权作出退税决定。

观点

我们认为,上述情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什么是退税,上述案件是否属于退税范畴?

2、税收征收的经济基础不存在后,应当如何处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退税”,是指国家依法对纳税人已纳税款的退还,即国家为鼓励纳税人从事或扩大某种经济活动而给予的税款退还。通常包括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复出口退税、溢征退税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奖励的行为。因此,上述案件涉税事由应当定义为:“返还不应缴纳的税款”,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所指的“退税”。而如果将所有税款的返还都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退税”,则甚至会出现人民法院撤销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也无法判决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值得商榷。

2

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违法后,已缴税款是否为不应缴纳的税款,是否应当退还?对此,有关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分不同税种作了部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均作出了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各方当事人退款或者退房时,已缴纳的相关税款应当予以退回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课税(张实文《税法原理》)。在合同无效、撤销或者违法双方返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时,据以课税的经济基础不再存在,因此所缴纳的税款应当返还。当然,对于某些特殊税种,如车辆购置税、土地使用税等,则因其课税基础不同,不能返还。至于案例1中所涉的虚假发票,更因属于违法行为不属纳税范畴,本文不再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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