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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征收补偿费用发放明细的申请,被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祥、揣某是x市x区村民。2019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x镇政府申请书面公开:工程征收工作中x镇x村所在地块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发放明细。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答复:徐某祥、揣某在征收补偿范围内不存在经审批合法建造的房屋,不具备享受补偿费用的资格。要求获取的补偿费用的使用、发放明细与徐某祥、揣某无关,决定不予公开。

原告徐某祥、揣某对被告镇政府的答复书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被告x区政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x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区政府认为:x村委会征地补偿信息涉及村民个人财务信息,原告在建设工程的征收补偿范围内,不存在经审批合法建造的房屋,不具备享受补偿费用的资格。

二、原告观点

被告镇政府是涉案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当然应当掌握、保存涉案信息,而且该信息属于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镇政府依法应当予以公开。原告认为镇政府作出的答复违法,区政府错误的予以维持,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被告镇政府观点

1、原告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为:2016年9月,工程途经x市x区,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现申请书面公开该地块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发放明细。经镇政府审查,因建设工程需要,对x村的部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征收补偿。

而原告征收补偿范围内不存在经审批合法建造的房屋,不具备享受补偿费用的资格,要求获取的补偿费用的使用、发放明细与原告无关,作出了《x区x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x村被征收地块内没有原告经审批合法建造的房屋,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被告区政府观点

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本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进行了送达及告知应享有的权利。以上资料有送达回执为证。关于实体方面。被告区政府认为:x村委会征地补偿信息涉及村民个人财务信息,原告在建设工程的征收补偿范围内,不存在经审批合法建造的房屋,不具备享受补偿费用的资格。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工程征收工作中x镇x村所在地块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发放情况系被告x镇政府主动依职权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原告作为该村集体成员对该补偿费用的使用发放情况享有知情权。原告申请上述信息公开,被告以原告在征收范围内,不存在经审批合法建造的房屋,该信息与原告无关为由,拒绝公开信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区x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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