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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人深思”,湖北十堰,一老汉与一大妈半路成婚,患病后将房产过户
“引人深思”,湖北十堰,一老汉与一大妈半路成婚,患病后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因担心自己去世后二婚妻子无处可去,先后两次立下遗嘱,为妻子设立下永久居住权,不料老汉刚刚去世,其女儿就将大妈告上法庭,要求其即刻搬离住宅,遭拒后女儿又将大妈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环球网等)

吕大爷居住于湖北十堰,作为当年的大学生之一,吕大爷的思想可谓是十分开明,在那个家家户户多生多育的情况下,吕大爷仅仅和妻子生下一个女儿,多年以来,吕大爷和妻子相濡以沫,并将女儿培养成人。

前几年吕大爷的妻子因为身患重病不幸离世,目前女儿已经出嫁,考虑到吕大爷以后的生活,经亲朋好友介绍,吕大爷与同为从事教育事业的藏大妈结为半路夫妻,在这之后,藏大妈便搬入吕大爷的住宅中与其共同居住。

随着吕大爷年龄的不断增长,身上的老年疾病也越来越多,诸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等,尤其是在去年吕大爷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接受检查,结果竟然被诊断为癌症患者,吕大爷患病后,衣食住行基本上都是由藏大妈负责,吕大爷对此也表示感激万分。

眼看着生命即将进入倒计时,为了避免在自己去世后给房产继承手续带来麻烦,吕大爷事先便将名下的一套住宅过户到女儿的名下,几个月后,吕大爷因为担心在自己去世后藏大妈无处可去,又先后在几位朋友的见证下立下两次遗嘱,遗嘱中注明:去世后,女儿必须要为藏大妈留出1间房间来供其居住,直到藏大妈生老病死。

面对着这一遗嘱,女儿对此并无异议,半年后吕大爷因病不治身亡,作为吕大爷的半路妻子,藏大妈还一手操办了吕大爷的葬礼,吕大爷去世后,藏大妈便按照之前立下的遗嘱继续居住在吕大爷生前的住宅中,如果未遇到接下来发生的事,或许两家人会一如既往的和平相处下去。

就在藏大妈刚刚搬进吕大爷的住宅两年后,由于经济开发,吕大爷生前的住宅被即将面临着拆迁,而作为吕大爷的继承者吕女士顺利获得两套住宅的补贴,吕女士将其中一套住宅售卖,另一套住宅则留下来供其儿子作为婚房,此时藏女士仿佛成为吕女士的负担,为此,吕女士专程找到藏女士,要求其搬离住宅。

但是却遭到藏女士的拒绝,藏女士表示:吕大爷生前曾经立下遗嘱,要让我有永久的居住权,所以我不能搬离,而另一边的吕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吕女士认为:之前的遗嘱仅仅限于之前的住宅,现在住宅已经更换,所以遗嘱理应失效,况且藏女士有儿有女,完全可以搬到其儿子的家中居住。

面对着吕女士的要求,藏大妈执意不搬,无奈之下,吕女士只好一纸诉状将藏大妈告上法庭,要求其尽快搬离自己的住宅,那么在法庭上,法官是否会支持吕女士的诉讼要求?藏女士执意不搬是否存在违法情节?

@一案一论

1.吕女士的做法违反公序良俗,应当遵守父亲遗嘱为继母提供住处。

民法典第8条规定,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允许违反公序良俗的规定,应当严格遵守道德法律的规定。

吕女士因为家庭缘故执意要将藏大妈赶出住宅,这和其父亲立下的遗嘱产生冲突,无论是作为继女还是作为吕先生的女儿来看,吕女士的做法似乎有一种卸磨杀驴的感觉,如果吕老汉在世,或许吕女士也不敢将藏大妈赶走,所以经过法院的审理,法官认为吕女士的做法有悖于公序良俗,于是在一审判决时驳回了吕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

面对着这一结果,吕女士自然服,如果藏女士迟迟不搬,那其儿子新婚时可能会面临着无房可住的局面,为此吕女士在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藏女士搬离住宅。

2.按照法律规定吕女士系房屋所有人,故吕女士有权处置该房产。

民法典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的产权变更、更换等等,根据房管部门登记的具体信息为准。

在本案中,吕大爷去世后已经将房屋变更至吕女士的名下,也就是说目前房屋的主人已经更换为吕女士,作为房主,自然有随意处置房产的权益,这其中依靠房产获得的收益等等都应该归吕女士所有,所以吕女士有权利要求对方尽快搬离自己的住宅,但是具体是否可以要求藏女士搬离吕女士的住宅,还要考虑到藏女士目前的具体情况,比如:是否有处可去,其儿女是否愿意接收藏女士等等。

3.藏女士遵遗嘱拥有居住权,需向房管部门登记。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设立时,应当向当地相关部门登记。

具体到本案中,经过司法部门的核查,发现藏大妈有儿有女,而且儿女们也都有房有车,完全可以将藏大妈接过去共同居住,所以目前藏大妈并非无处可去,再加上如果藏大妈坚持居住在吕女士的家中,会对吕女士的基本生活造成影响,所以法院最终判决:要求藏大妈尽快搬离吕女士的住宅。

这一案件可能从某些程度上来说吕女士不该违抗父亲的遗命将继母赶出家门,但是无论如何,都应该考虑到个人的实际家庭情况,法院最终的判决也是经过综合考虑后才做出的决定,最后,但愿这世上所有的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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