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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吗?

法院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吗?

小编近期接到一个电话咨询:“律师,您好。2014年我们市政府决定对该市的房屋进行征收,我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我和拆迁方协商好久,最终也没有谈妥。后来征收方对我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我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了诉讼,令我惊讶的是诉讼非但没有解决我的问题,受诉法院竟以公共利益为由,对我下达了先予执行裁定书,对我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执行。律师,你说他们是不是欺负我不懂法啊?”

针对这位朋友的问题,小编来简单分析一下。在征收活动中,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先予执行的条件,但是现实生活中,有的法院迫于政府机关给予的压力,往往会依据《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94条的规定,以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由,裁定先予执行。其实,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这是为了行政复议或这行政诉讼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效率而设定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诉讼期间可以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为了缓和矛盾,防止因征收强制执行而引发的恶性事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即:凡是当事人已经对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采取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措施,原则上不允许先予执行,如果是确有必要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已经提起了诉讼,不应当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除非有如下情况:(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该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法院作出先予执行是否合法,要看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且经过了上一级法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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