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选择,议后可诉(但对于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可诉可裁,一经选择,从一而终)
图例1—自由选择的一般情况
图例2—自由选择的特殊情况
◆1.行政确权案件中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
(1)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自然资源是指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2)当事人认为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题干字眼中有“已取得”、“自家的”、“属于自己的”)
(3)必须是“行政确认”侵犯了自然资源。这里的确认为广义确认,通俗表达为“给了别人”。
◆2.涉税案件要前置,但有三个例外,分别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包括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在税法中被称为税收保全措施)与反倾销税。
如案例1:①税务局将企业税收征管权由下属某分局调整归自己行使,②将税收征收方式由定额缴纳变更为自行申报,③对某公司处500元罚款决定,④冻结某公司账户。
其中①②属于涉税案件,需要复议前置,③属于行政处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④冻结属于行政强制,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不用先行复议。
◆3.反垄断部门对企业间的收购、并购行为带来的垄断现象采取的禁止集中或限制集中措施,当事人如果不服,应当先复议之后才能诉讼。
◆【注意】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
(1)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 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60日 30日)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如果另有其他法律对15日的起诉期限作出不同规定的,从其例外。
◆1.外国人、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本情况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对象:外国人、其他境外人员;
(2)行为:限制人身自由;
(3)决定依据:《出入境管理法》
◆2.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做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的复议决定。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