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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级刑法专家一致意见:杨帆、魏宇佳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亦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一审判决后,我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陈兴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周光权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科博士提交了我与杨帆被判强迫交易罪的相关材料:1.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等法律文书;2.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3.杨帆、魏宇佳强迫交易案、杨帆虚假诉讼案证据材料(公诉机关在一审开庭时出示的证据)等。

陈兴良教授、周光权教授、刘科博士在认真审阅我提交材料之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法学理论,就该案进行分析讨论后,一致得出如下意见本案中,杨帆与陈德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把房屋过户登记在被告人杨帆、魏宇佳名下的真实目的,是担保1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这一合法债权的实现,而不是要非法占有该房屋,不属于“强买强卖商品”,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杨帆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亦非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01

杨帆与陈德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为陈德生一人,无其他共有人,也无任何权利瑕疵及他项权存在,陈德生可以自由处分其名下房产

02

陈德生陈述用房子做担保,两年之内还了钱,杨帆就把房子还他,为了便于过户,杨、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03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71条对让与担保行为予以明确

04

杨帆与陈德生之间无真实交易,仅有交易形式,无真实交易意思,杨帆追求的目的并非从完成交易中获利,不能认定强迫交易

竭尽全力,在我热爱的这片土地上,为自己讨还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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