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1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月七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甘检发研〔2008〕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回复”公证“提取系列法条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与可信时间戳对比分析
遗嘱是否一定要公证?
公正业务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告知书(2011)
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2011版)
生存(死亡)公证书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