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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征收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被征收者自身知识的匮乏,很多被征收者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才醒悟过来,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并不合理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那么,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我们是不是就“追悔莫及”了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但是对于此处的“补偿协议”的性质却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由于在征收过程中,作为征收主体的政府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性质,因此,学者普遍认为这里的“补偿协议”是一个行政协议。

按照行政协议的相关规则,对于行政协议采取的规则是“行政的归属于行政,民事的归属于民事。”即是,如若是政府在没有法定的理由的情形下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适用的是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而若是政府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等情形下,适用的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则。

由于征收的特殊性,作为征收主体的政府不会单方面解除该征收补偿协议,因此,我们在此处探讨的征收补偿协议主要探讨的是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则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合同除了成立并生效的法律效果之外,还存在可变更、可撤销以及无效三种法律效果,法律对产生其中各种效果的规定又不经相同。由于这是合同法的相关问题,我们再次不作累述,而直接探讨征收补偿协议的相关问题。

1、签了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发现自己的房屋不在征收的范围之内。

这经常存在于我们所说的少批多占的情形,由于房屋并不在征收的范围之内,签订该征收补偿协议的双方都不具有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则,这类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

2、采取“威胁”、“欺骗”的手段,迫使\骗取被征收方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取胁迫、欺骗等手段骗取合同相对人签订合同的,该份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对于征收补偿协议而言,也就是说被征收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征收补偿协议。

3、不识字的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

不识字的人签订的协议需要区分探讨,如果是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完全精神病人签订的,这类征收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如果是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除外)或者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人签订的协议只有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成立并生效。

而对于被征收者比较关心的父母年老不识字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老父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其文化水平无关,所以他们的签字是有效的。

但是,若是父母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是由于被胁迫或是被欺骗的,这类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的,或者是房屋根本就不在征收范围之内,会由于签订补偿协议的双方不具有主体资格而使该份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征收维权涉及到的问题可以说是方方面面的,相对而言是非常复杂的,所以,征收维权非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所不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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